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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尔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阿底粮站太阳公馆项目施工场地降尘不达标案的处理情况的通报

发布时间: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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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4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发现阿底粮站太阳公馆项目施工现场内车辆驶出没有冲洗干净就出门,导致路面污染(路面遗留砂石和泥浆),在固定证据后执法人员于6月4日立案进行调查,通过与阿底粮站太阳公馆项目的现场负责人姜维提取笔录发现,施工场地虽然有降尘设施,但是不符合规范标准,导致路面污染。

施工方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建筑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和施工公告牌等;施工现场材料、机具应当放置整齐;施工中应当采取封闭、降尘、降噪等措施控制扬尘、噪声等污染,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规定及时清运;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之”规定,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施工现场容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认定为一般违法情形,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依法选择一般情形的处罚种类或罚款幅度。”之规定,施工方行为适用于一般违法情形。

马尔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相关条款对施工方依法处以责令改正,同时处以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罚款。并根据建设相关要求进行教育。

马尔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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