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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尔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俄尔雅村委会砂石泄漏案处理情况的通报

发布时间: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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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22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发现发现俄尔雅村委会组织清运泥石流遗留砂石途中,在俄尔雅养老院路段处发生砂石泄露情况,在固定证据后立案开展进一步调查,并组织俄尔雅村委会相关人员对遗漏砂石进行了清理,于7月23日,与相关人员提取笔录。经查,运输泥石流遗留砂石项目是通过了马尔康镇政府同意后实施,马尔康镇人民政府已告知要严格按照要求对车辆进行覆盖,严禁遗漏砂石。但在运输途中,仍然有砂石、泥浆遗漏到路面。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城乡道路上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运载垃圾、泥土、砂石、水泥、混凝土、灰浆、煤炭等易飘洒物和液体的机动车辆,应当采取外层覆盖或者密闭措施,不得泄漏遗撒和违规倾倒之规定,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的,责令清除改正;代为清除的,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之规定,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七条第三款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之规定依法选择较轻处罚种类之规定。  

马尔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相关条款对当事人处以责令改正,同时处以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罚款。并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二十五条之规定再次进行教育。

马尔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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