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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尔康市全面完成2020年度全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工作

发布时间:202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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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阿州住公委[2020]1号)规定,本月马尔康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严格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了基数调整。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各缴存单位应以2019年(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职工全年工资收入总额作为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中心按照各单位所填报的缴存基数总额自动核算出职工的月缴存额。缴存基数不高于本市2019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工资的3倍,原则上不低于本市2019年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月缴存额上、下限2020年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月缴存额上限为6118元(含单位、个人两部分),下限396元(含单位、个人两部分)。

三、缴存基数调整执行期限各单位应于2020年7月1日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的调整核定工作,此次调整的执行期间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截至目前,马尔康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为全市103个单位,3481名职工办理了住房公积金年度基数调整业务,完成了2020年度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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