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0894628XJ/2023-00124
  • 公文种类: 通知
  • 文       号: 马尔府办规〔2023〕5号
  • 发布机构: 马尔康市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23-12-27
  • 成文日期: 2023-12-27
  •  有 效 性: 有效

马尔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尔康市教育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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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尔府办规〔2023〕5号

各乡(镇)、市级相关部门:

《马尔康市教育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已经三届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马尔康市教育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马尔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16日

附件

马尔康市教育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资助我市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子女顺利完成学业,避免因经济困难而失学,市政府决定设立教育扶贫救助基金。为管好用好基金,使之真正起到助学作用,依据《四川省教育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特制定《马尔康市教育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教育扶贫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广泛筹集资金设立的,专项用于帮助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子女顺利完成学业的基金。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助学,是指在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州各项助学政策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学生,经审查合格后,按学年给予一定资金资助,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四条基金的管理使用秉持学生自愿申请、一学年一补助、逐级审核把关,注重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五条基金的来源包括但不限于:
    (一)上级下达的助学性质的资金;
    (二)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助学资金;
    (三)市级各部门、单位归集的助学性质的资金;
    (四)对口援助及社会各界捐赠的资金;
    (五)基金收益和其他合规资金等;
    (六)按规定用于教育扶贫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基金的规模为300万元,为确保基金余额满足救助需求,当基金余额低于50万元时,启动补充机制及时补充。
    第七条在确保基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相关规定,基金可以开展保值增值,与开户银行协商将基金账户结余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合理确定存款组合和期限结构。

第三章 救助范围

    第八条基金的主要救助对象为马尔康市户籍,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在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阶段就读的子女。

第四章 助学标准

    第九条综合考虑基金支付能力、家庭困难程度、就学负担情况等相关因素确定对农村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子女给予救助。
    一、学前、义务教育阶段:每生每学年500元;
    二、普通高中教育:每生每学年1000元;
    三、高等教育(含中专中职)阶段:
    (一)中职中专:每生每学年1500元;
    (二)高职大专:每生每学年2000元;
    (三)本科:每生每学年2500元。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国家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院校及中职院校教育阶段无法坚持继续学习者,视为特别困难情况,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救助。对确需超过救助标准上限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救助。救助对象在脱贫户和监测对象的基础上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
    (二)孤儿等无经济依靠者;
    (三)家庭因天灾人祸等造成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的子女;
    (五)享受特困人员供养的未成年人。

第五章 审批流程

    第十一条申报程序遵循“个人申请→村级初审→乡(镇)复审→部门审定→公示(公告)→拨付发放”的基本管理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到各乡(镇)领取《马尔康市教育扶贫救助基金申请表》,由学生本人或家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
    (二)村级初审。村(居)委会对申请表和身份证、户口簿等资料进行初审;
    (三)乡(镇)复审。村(居)委会初审后,将申请表交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核查审批并登记成册;
    (四)部门审定。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申请人持《马尔康市教育扶救助基金申请表》(附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和在读学生证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到市乡村振兴局,由市乡村振兴局对是否属于农村贫困户家庭学生和监测对象学生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市乡村振兴局审核同意后,申请人持《马尔康市教育扶贫救助基金申请表》(附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和在读学生证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到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对学生入学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同时,对乡(镇)政府和市乡村振兴局的审核意见进行复核。
    (五)公示(公告)。经最终审定同意后的学生名单及资助标准,由各乡(镇)和村(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救助对象姓名、家庭住址、就读学校、救助金额等信息。公示公告7天无异议的,由市教育局发放助学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负责筹集市本级资金、监管基金使用等相关工作。市教育局是基金管理发放的责任主体,设立基金专户,专账管理;负责审核、报批和发放救助金,建立受助学生台账;向市政府报告教育基金筹集、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各乡(镇)政府负责审核户籍条件和是否属于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学生,市乡村振兴局负责审核是否属于农村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学生,市教育局负责审核学生就学情况的真实性,是否是国家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院校及中职院校教育的在校学生,并对审核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严格纪律。对弄虚作假骗取救助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受助资格,并全额追回已发放的救助金。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虚报冒领的,责成责任单位负责追回已发放的救助金,并追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责任人和经办人的纪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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