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尔康市发展和改革局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
行政检查主体 马尔康市发展和改革局 事项领域 发展和改革 行政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检检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节能监察 《节能监察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的检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四十六条 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节能监察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执法检查不超过3次;每年对辖区内每个国有粮食企业实施定期巡查;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国有粮食企业进行政策粮油库存州级复查。 行政检查标准 节能监察: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用能单位为节能监察重点,对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能源管理体系情况;执行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的情况;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标准;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情况;执行能源统计、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和报告制度的情况进行监察。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等检查:1.粮食储备数量、质量安全,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粮油收储企业执行国家政策等。2.根据国家、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确定的检查内容确定。 专项检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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