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州环马市罚字〔202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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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朱国艳 身份证号码:***************** 注册地址:***********************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8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7月24日,马尔康生态环境局在接到群众电话举报称沙尔水电站解放沟隧道洞口在排放污水。接举报后,我局立即安排执法人员赶到事发现场开展调查。调查发现,你公司违反环评要求,将解放沟隧洞涌水向茶堡河支流排放。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视频、检测报告、环评报告书及有关书证等证据为凭。
二、违反法律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阿州环马市罚告字〔2023〕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三、处罚依据及决定
依据《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四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做出罚款: 97800元
2.大 写:玖万柒仟捌佰元整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农行马尔康市支行 户 名: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财政局
账 号: 见缴款通知书
备注汇款用途:州生态环境局马尔康分局罚没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阿坝州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马尔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阿坝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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