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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尔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马府复决〔2023〕3号】

发布时间:2023-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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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府复决〔2023〕3号

申请人:阿X留X,男,住址:四川省乐山市XXX。

被申请人:马尔康市公安局。

申请人阿X留X对马尔康市公安局2023年3月29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马公(梭)行罚决字〔2023〕67号)不服,于2023年4月12日向马尔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申请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马公(梭)行罚决字〔2023〕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

申请人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申请人处以200元的罚款)事实认定错误,应予撤销。主要理由如下:2023年2月3日9时30分许,申请人看见梭磨乡马塘村久马高速11分部隧道出口王XX办公室内,工友阿X叶X被王XX、俞XX等人殴打,后申请人进入办公室进行拉架,虽与阿X叶X是工友,但申请人在整个过程中确确实实并未参与双方之间的斗殴,也未对任何人出手,在整个事件当中,申请人仅仅作为旁观者和证人进行了劝架。但在被申请人作出的马公(梭)行罚决字〔2023〕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申请人进入办公室后参与了打架行为,决定书中认定的事实与案件事实不符,属于事实认定错误。申请人认为,如果自己参与了本次打架斗殴事件,对他人的身体造成了伤害,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当时场面一度混乱,申请人本是出于好意进行劝架,但在证据不充分、事实不清楚的情况下,申请人的劝架行为被认定为是斗殴行为,申请人作为劝架者被认定为事件的参与者,因而受到行政处罚,有违社会的公平正义。因此,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马公(梭)行罚决字〔2023〕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查明案件事实,还申请人一个公平正义的结果。”

被申请人称:“驳回申请人的请求,维持马尔康市公安局马公(梭)行罚决字〔2023〕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是对申请人调查的违法事实清楚。2023年2月3日9时30分许,阿X留X在梭磨乡马塘村久马高速11分部马塘出口隧道王XX办公室里听到其哥哥阿X叶X和老板王XX、俞XX吵闹,阿X留X进入办公室看见俞宏伟殴打其哥哥阿X叶X,后阿X留X对俞XX进行抓扯后相互进行扭打,而后王小虎进入办公室和阿举叶布和阿X留X进行抓扯和扭打对方。二是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有当事人王XX、俞XX、王X、王小X、林XX等人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和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申请人进行行政罚款二百元的处罚。 三是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在对申请人的处罚过程中,依法进行了受案登记、立案、现场勘查、调查询问、鉴定、辨认、处罚告知并送达(由于申请人已离开我市答复人进行电话告知),最后审批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遵循法律的规定进行。四是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证据充分、处罚适当。申请人阿X留X提出的撤销处罚没有法律依据,根据调查核实,申请人看见哥哥(阿X叶X)在梭磨乡马塘村久马高速11分部马塘出口隧道王XX办公室里听到其哥哥阿X叶X和王XX、俞XX吵闹,申请人进入办公室后虽有劝阻的意图,但未起到劝阻的作用造成事态升级,且积极参与还击对方,侵害他人。申请人分别与当事人俞XX、王小X等人有抓扯扭打和拳头击打的行为。申请人的违法事实有当事人林XX、王小X、俞XX等人的陈述、辨认等证据予以佐证已构成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属于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给予申请人行政罚款二百元的处罚。综上所述,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条款准确,程序合法、处罚幅度适当,依法应予维持,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采纳。”

 本机关于2023年4月12日依法受理该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该案与阿X叶X、吉XX的复议案进行了并案书面审理,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3日9时30分许,阿X留X在梭磨乡马塘村久马高速11分部马塘出口隧道王XX办公室外听到其哥哥阿X叶X和老板王XX、俞XX吵闹,阿X留X进入办公室看见俞XX殴打其哥哥阿X叶X,从公安机关的证据显示与对方人员进行抓扯和扭打,参与了与对方人员的“群架打斗”。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和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电话录音等证据证实,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被申请人2023年2月3日受理案件,2月8日立案,3月1日审批办案期限延长30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3月29日经过审批作出对申请人阿X留X罚款200元(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马公(梭)行罚决字〔2023〕67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的基础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马公(梭)行罚决字〔2023〕67号),自由裁量范围通过四川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均衡量裁系统裁量,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马尔康市公安局2023年3月29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马公(梭)行罚决字〔2023〕67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马尔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马尔康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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