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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尔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马府复决〔2023〕2号】

发布时间:2023-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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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府复决〔2023〕2号

申请人:阿X叶X,男,住址:四川省乐山市XXXX。

被申请人:马尔康市公安局。

申请人阿X叶X对马尔康市公安局2023年3月29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马公(梭)行罚决字〔2023〕66号)不服,于2023年4月12日向马尔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申请依法变更被申请人作出的马公(梭)行罚决字〔2023〕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减轻对申请人的行政拘留期限。

申请人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十日)过重,有违公平正义,应予变更。主要理由如下:2023年2月3日9时30分许,申请人和王以府、俞宏伟在梭磨乡马塘村久马高速11分部隧道出口王以府办公室内商讨申请人及其他工人在春节期间的加班费问题,在商讨过程中,双方发生了严重分歧,为防止王以府、俞宏伟等人拖欠申请人及工友的加班费,申请人拿出手机准备录音,但俞宏伟不许申请人进行录音,上前抢夺申请人手机,并率先动手殴打申请人,在此过程中申请人出于自卫向对方还手。申请人虽有向对方还手的行为,但在整个案件当中,申请人都处于弱势的一方。事件的起因是申请人向对方讨要正当且合理合法的加班费用却遭到了对方多人的殴打,申请人还手也是在对方已经率先动手的情况下进行的自卫行为。对方在整个案件过程中有重大过错,但并非是申请人无事生非,恶意挑衅引起。农民工讨要工资、加班等费用本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在整个案件当中,申请人等不仅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怀,反而作为受害人被对方殴打。申请人认为,自己还手的行为确实不对,但是案件并非由申请人主动引起,而是被动还手,虽应当受到处罚,但综合案件的起因、对方的重大过错等情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过重。因此,申请人请求变更被申请人作出的马公(梭)行罚决字〔2023〕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减轻对申请人的行政拘留期限,还申请人一份公平正义,保障社会应有的权利。”

被申请人称:“驳回申请人的请求,维持马尔康市公安局马公(梭)行罚决字〔2023〕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是对申请人调查的违法事实清楚。2023年2月3日9时30分许,阿X叶X和王以府、俞宏伟在梭磨乡马塘村久马高速11分部马塘出口隧道王以府办公室里商讨阿X叶X和工人在春节期间的加班费等问题,在商讨过程中阿X叶X掏出手机准备录音或录像,俞宏伟抢夺阿X叶X的手机,而后阿X叶X和俞宏伟发生口角并相互殴打对方,过程中阿举留布、王超、王小虎、林信金、吉彭古铁、阿举洛罗先后进入办公室内双方人员也不同程度参与打架行为,在相互扭打过程中阿X叶X把王小虎的右侧面部抓伤。双方人员打架行为结束后,阿X叶X用钢管无故将马塘出口隧道生活区厨房的2个窗户4块玻璃砸碎。二是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经阿坝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王小虎右侧面部的损伤构成轻微伤;阿X叶X的损伤不构成《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经福建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久马高速公路TJ11项目经理部出具被损坏玻璃价格证明被损坏玻璃总价为:400元(大写:肆佰圆整)。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王以府、俞宏伟、王小虎、王超、林信金、施鹏飞、何裕灯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被损毁玻璃照片,被损毁玻璃价格证明和鉴定意见。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和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和第十六条之规定,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对申请人进行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三是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在对申请人的处罚过程中,依法进行了受案登记、立案、现场勘查、调查询问、视频资料、鉴定、辨认、处罚告知并送达(由于申请人已离开我市,已进行电话告知),最后审批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遵循法律的规定进行。四是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适当。申请人提出的减轻处罚没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有立功表现的。申请人提出的减轻处罚理由均未达到上述法条的规定,申请人在公安机关调查中未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避重就轻,还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如:人员受伤、财物损毁、施工单位现场秩序混乱无法正常工作,申请人在为工友商讨加班费事情中虽然双方有争议,即使对方先殴打你,但不能激化矛盾,积极追求侵害别人,后动手的一方实施所谓反击他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通过调查取证申请人实施了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和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存在,已构成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案件调查事实、申请人因讨要工资发生纠纷,由于对方事先过错殴打申请人,申请人进行还击属情节较轻给予行政拘留四日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由于申请人损毁财物价值不大,未达到情节严重,给予行政拘留6日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给予申请人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0日处罚;因此,申请人主张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条款准确,程序合法、处罚幅度适当,依法应予维持,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采纳。”

本机关于2023年4月12日依法受理该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该案与阿X留X、吉XX的行政复议案件并案进行了书面审理,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3日9时30分许,阿X叶X和王以府、俞XX在梭磨乡马塘村久马高速11分部马塘出口隧道王XX办公室里商讨阿X叶X和工人在春节期间的加班费等问题,在商讨过程中双方发生口角,阿X叶X掏出手机准备录音或录像,俞XX抢夺阿X叶X的手机丢掉并首先动手打人,而后阿X叶X和俞宏伟相互抓扯、打斗,之后阿X留X、王X、王小X、林XX、吉XX、阿X洛X先后进入办公室内,双方人员也不同程度参与“打群架”行为,在相互扭打过程中阿X叶X抓伤王小X的右侧面部,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王小X的损伤构成轻微伤。双方人员打架行为结束后,阿X叶X用手及钢管将马塘出口隧道生活区厨房的2个窗户4块玻璃砸碎,经福建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久马高速公路TJ11项目经理部修复安装,价值400元(肆佰元整)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视频、照片等影视资料、电话录音、被损毁玻璃价格证明和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明,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被申请人2023年2月3日受理该案件,2月8日立案,3月1日审批办案期限延长30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分别决定处罚,合并执行,3月29日经过审批作出对申请人阿X叶X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马公(梭)行罚决字〔2023〕66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的基础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马公(梭)行罚决字〔2023〕66号),自由裁量范围通过四川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均衡量裁系统裁量,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马尔康市公安局2023年3月29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马公(梭)行罚决字〔2023〕66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马尔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马尔康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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