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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尔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尔康6.0级震群地震捐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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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尔康6.0级震群地震捐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马尔府规〔2022〕1号

各乡镇、市级有关部门:

     《马尔康6.0级震群地震捐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三届市人民政府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提高捐赠资金管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有利于捐赠人监督资金使用情况,促进捐赠资金管理使用更加规范、高效、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马尔康6.0级震群地震发生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称“捐赠人”)向马尔康市捐赠的,用于支援灾区、帮助受灾群众的资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捐赠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决受灾群众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

(二)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

(三)受损、倒塌房屋的维修加固、恢复重建;

(四)捐赠人指定的与救灾直接相关的用途;

(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救灾方面的必要开支。

第四条马尔康6.0级震群地震捐赠资金管理使用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充分尊重并体现捐赠人意愿的原则。对有明确捐赠意向的,严格按捐赠者意向使用。对重复指向用于同一地区、同一单位、同一项目的定向捐赠资金,要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再合理调整。对明确要求反馈资金使用情况的捐赠者,由接收资金的单位(组织)按照“一对一”的原则及时反馈。对明确要求命名或标识捐赠项目的捐赠者,由项目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及捐赠者要求作出命名或标识。

(二)严格遵循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原则。除明确用于应急抢险和其他有明确定向的捐赠资金外,其余捐赠资金原则上按照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统筹安排。

(三)着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效益的原则。捐赠者指定捐赠对象并明确用于应急抢险、过渡安置的,要尽快落实到受赠对象并立即安排使用;捐赠者明确用于重建有关行业、方面或项目的,要在灾后重建规划形成后,加强与捐赠者的沟通衔接,以便在灾后重建规划框架内,按捐赠者意愿尽快安排落实到具体项目。

(四)确保资金管理使用公开透明的原则。所有捐赠资金要主动接受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收支情况公示制度,强化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确保资金管理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第二章 接收管理

第五条资金管理

(一)财政部门接收的捐赠资金。财政部门指定专门接收马尔康6.0级震群地震捐赠资金账户,接收并核算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市慈善会、市红十字会等慈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资金,实行专人专账管理。

(二)市慈善会、市红十字会等慈善组织接收的捐赠资金。市慈善会、市红十字会等慈善组织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接收捐赠资金,做好登记管理并及时统计报送马尔康地震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市财政局。

(三)部门(单位)接收的捐赠资金。各乡镇、市级各部门接收或募集的捐赠资金,实行专人专账管理,按规定缴入财政部门指定的捐赠资金账户,并详细载明资金来源、用途、指向,不得隐匿、截留、挪用。

各乡镇、市级各部门接收的捐赠人无明确指向的捐赠资金。按规定于次日缴入市财政指定的国库存款账户。(账户名:马尔康市财政局,账号:22-603401040006240,开户银行:农行马尔康市支行,行号:103679060340)

各乡镇、市级各部门接收的捐赠人有明确指向的捐赠资金。按规定于次日缴入市财政指定的财政代管专户账户。(账户名:马尔康市财政局,账号:1091300000615264,开户银行:成都银行阿坝分行,行号:313679061707)

第六条票据管理

(一)接收捐赠资金部门在接收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由财政部统一监制的“四川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二)接收捐赠资金的部门应严格按照《四川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领取、使用和核销“四川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七条财政部门接收的捐赠资金。明确用于抢险救灾的定向捐赠资金,按照捐赠人意愿及时下达相关单位或个人;明确用于灾后重建的定向捐赠资金,按照灾后重建规划和捐赠人意愿安排到具体项目。财政部门接收的非定向捐赠资金作为灾后重建资金来源,按照灾后重建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统筹安排使用。

第八条市慈善会、市红十字会等慈善组织接收的捐赠资金。明确用于抢险救灾和过渡安置或其他指定用途的定向捐赠资金,由相关组织按照捐赠人意愿及时转拨相关单位或个人;明确用于灾后重建的定向捐赠资金,由相关组织按照捐赠人意愿提出安排意见,商市发改局和市财政局,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对接项目规划并组织实施。市慈善会、市红十字会等慈善组织接收的非定向捐赠资金,原则上全部用于灾后重建项目。市慈善会、市红十字会等慈善组织要将捐赠资金来源、规模、捐赠人意愿、使用等情况及时汇总报市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及时公开,回应关切。财政部门、市级部门(单位)和市慈善会、市红十字会等慈善组织要对捐赠资金的接收、安排、使用、管理情况及时清理汇总,在市政府网站和单位门户网站同步公开,主动接受捐赠者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同时对后续接收的捐赠资金接收情况及时更新,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第十条加强监管,接受监督。进一步强化财政监督职能,同时加强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确保捐赠资金管理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等慈善组织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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