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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尔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尔康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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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尔康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解读

马尔府规〔2022〕2号

各乡镇、市直各相关部门:

  《马尔康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已经三届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研究通过,请各乡镇、市直各相关部门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马尔康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5日

马尔康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施工管理,坚持绿色发展,减少污染物排放,节约资源和能源,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混凝土(也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一定比例,经生产企业集中自动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运输车辆在规定时间内运至建设施工场地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商品混凝土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公安、交通、环保、物价、经信、综合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商品混凝土生产、运输、销售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数量、规模及位置应当与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相适应。

  第六条 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资质,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 建设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的,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八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管理网络、规章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生产,按照规定进行原材料质量检测和混凝土拌合物的各项性能检测,保证原材料和商品混凝土成品的质量。

  第九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在向用户供应每批次商品混凝土时,应当提供商品混凝土的质量出厂合格证、混凝土配合比报告、水泥出厂合格证及检验报告。

  第十条 混凝土一次性浇注量在30立方米以上(含30立方米)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禁止现场自行搅拌。

  第十一条 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但必须在施工前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一)因道路交通等原因,运输商品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须使用特种水泥或者施工工艺有特特殊要求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应当采取有效的防尘、隔声和废水排放措施,符合有关环境保护规定和国家标准。

  第十二条 商品混凝土运抵施工现场时,供需双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验收,商品混凝土强度的确定应当以现场取样送检的试块作为依据。试块制作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商品混凝土的结算价格,按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导价和有关规定确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两月一次定期发布制度和即时发布制度(即:商品混凝土因原材料、油价等前端商品一次调价升、降幅度大于10%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及时发布指导价信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导价格均为商品混凝土对外销售结算的最高限价。该结算价格在设计中列入工程概算、施工中列入工程预算,建设单位应当将其列入工程总投资。

  第十四条 商品混凝土的使用单位应与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供需合同,注明供应数量、供货日期、设计标号、有关技术参数、货款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有关内容。

  第十五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和运输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的要求。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应当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并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措施。禁止在规定场所以外冲洗运输车辆。

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核定的载重量运输。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商品混凝土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实施信用管理制度,对一年内被行政处罚三次以上(含三次)的商品混凝土企业,市人民政府有权依照双方约定予以处置。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马尔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马尔康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马尔府办发〔2020〕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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