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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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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州环马市罚字〔2022〕003号

阿坝州甲登建材销售有限公司(S220线复建路三标砂石加工厂建设项目):

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 9151*******2F2KH3G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 身份证号码:513229*********736 地址:马尔康脚木足乡******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5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5月16日对阿坝州甲登建材销售有限公司(S220线复建路三标砂石加工厂建设项目)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砂石加工项目生产废水未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通过暗管直接排入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有关书证等证据为凭。

二、违反法律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8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阿州环马市罚告字〔2022〕00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的限期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三、处罚依据及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2019】58号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的通知,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280000元款。

2.罚款(大写)贰拾捌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农行马尔康市支行户名: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财政局

账号:22-603401040003312

备注汇款用途:州生态环境局马尔康分局罚没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阿坝州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马尔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阿坝州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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