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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尔康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马尔自然资处〔2023〕13号)

发布时间:2023-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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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马尔自然资处〔2023〕13号

马尔康远航喜达房地产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11月28日对(你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修建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23年8月至2023年9月在马尔康市马尔康镇滨河路126号滨江时代广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修建滨江时代广场项目1#楼、2#楼的门厅、宴会厅、咖啡厅等建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及《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二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案件来源登记表》

2.《违法线索核查报告》

3.《立案审批表》

4.《立案登记表》

5.《指定承办人员审批表》及执法证件复印件

6.《自然资源监督检查法律责任》、《权利义务告知书》及送达回证

7.《立案决定书》、送达回证

8.《接受调查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9.《自然资源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及送达回证

10.《权利义务告知书》及送达回证

11.《询问笔录》

12.《马尔康市滨江时代广场项目1#楼、2#楼违建部分项目测绘报告》

13.《拆除马尔康市滨江时代广场项目1#楼、2#楼违建部分是否对原主体结构造成影响技术鉴定报告》

14.营业执照

1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马尔建字第202103号)

1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马尔地字第202102号)

我局已于2023年12月18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 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的申请,视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实物(即滨江时代广场项目1#楼、2#楼的门厅、宴会厅、咖啡厅等建筑)。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马尔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马尔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会芝、伏凯             

电 话:0837-2833181               

地 址:马尔康市马尔康镇美谷街198号 

马尔康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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