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州环马市罚字〔2023〕9号
四川京大建设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 91510104MA64QCEF8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毛永锋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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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7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7月18日,马尔康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日部巴拉水电站开展日常检查,发现四川京大建设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将废机油未采取防渗、覆盖、密封措施,露天贮存于营地院坝内。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有关书证等证据为凭。
二、违反法律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阿州环马市罚告字〔2023〕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三、处罚依据及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有前款第六项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如下行政处罚:
1.罚 款:100000元
2.大 写:壹拾万元整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农行马尔康市支行 户 名: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财政局
账 号: 见缴款通知书
备注汇款用途: 州生态环境局马尔康分局罚没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阿坝州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马尔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阿坝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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