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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尔康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马尔财〔2023〕166号)

发布时间:2023-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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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阿坝州精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马尔康市滨河路1-1-1

经本机关调查,你公司在2021年与马尔康市卓克基土司官寨景区管理服务中心签订了代理记账协议书,服务期限为2021年7月至单位合并月,合同金额为18000元(每月3000元,合计18000元),实际收取1773元;你公司在2021年与马尔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签订了代理记账协议书,服务期限为2021年7月至单位合并月,合同金额为39600元(每月3300元,合计39600元),实际收取1980元;你公司在2021年与中共马尔康市委宣传部签订了代理记账协议书,服务期限为2021年10月至2022年9月,合同金额为39600元(每月3300元,合计39600元),实际收取0元。经调查,你公司签订代理记账协议书后,并未履行相关义务。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的规定。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对你公司作出警告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共计3753元,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立行整改。

                            马尔康市财政局

                            202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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