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四川省耿信财税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马尔康市马尔康镇俄尔雅村一队
经本机关调查,你公司在2022年2月-10月期间与中共马尔康市委政法委、马尔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签订了会计服务协议,服务期限分别为2022年3月至2022年12月和2022年8月至2023年7月,合同金额分别为39000元和45600元,实际收取2340元和2736元。你公司自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以来,截止2023年8月30日仍尚未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的规定。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对你公司作出警告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共计5076元,同时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立行整改。
马尔康市财政局
2023年9月1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