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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尔康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马尔自然资处〔2023〕2号)

发布时间:202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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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马尔自然资处〔20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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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3222日对涉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修建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20年12月21日在马尔康市马尔康镇俄尔雅村一组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修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和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及《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二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或者中标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是指工程全部造价;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是指违法工程的造价,按照建(构)筑物单体计算。没收的违法收入应当与应依法没收的实物价值相当。”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案件来源登记表》

2.《违法线索核查报告》及现场核查照片

3.《现场检查勘测笔录》及现场照片

4.《立案审批表》

5.《立案登记表》

6.《指定承办人员审批表》及执法证件复印件

7.《自然资源监督检查法律责任》《行政案件权力义务告知书》及送达回证

8.《立案决定书》、送达回证、留置送达视频资料

9.《接受调查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10.《自然资源监督检查法律责任》《权力义务告知书》及送达回证

11.《送达地址确认书》及送达回证

12.《询问笔录》

13.《权力义务告知书》、送达回证、留置送达照片材料

14.《设计存档方案》

1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马尔建住2014建字第24号)复印件

16.《马尔康市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报告书》

17.《拆除阿坝州雪源食品有限公司农畜产品深加工综合配套项目违建部分是否对原主体结构造成影响技术鉴定报告》

18.《房地产估价报告》

19.《视听资料》

我局已于2023419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 4月27日书面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我局于5月12日在马尔康市自然资源局四楼会议室公开举行听证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和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及《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二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或者中标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是指工程全部造价;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是指违法工程的造价,按照建(构)筑物单体计算。没收的违法收入应当与应依法没收的实物价值相当。”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对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面积12188.1平方米,按照评估单价1461元/平方米的标准,没收违法收入17806814.1元人民币 (大写:壹仟柒佰捌拾万零陆仟捌佰壹拾肆元壹角)。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违法收入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尔康市支行,交费名称注明:阿坝州雪源食品有限公司(一般罚没收入),交纳账户户名:马尔康市财政局(账号:226034010400062400000000010),缴款码:51322923000000004918 。到期不缴纳违法收入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马尔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马尔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电 话:  0837-2833181                         

地址:马尔康市马尔康镇美谷街198号

马尔康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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