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尔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尔康市鼓励社会投资及产业扶持政策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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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尔府办20233

市级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创新资源开发模式,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承接产业转移,推动经济社会跨越发展,特制定马尔康市鼓励社会投资及产业扶持政策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用活、用好《措施》,推动招商引资工作落到实处。

马尔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81

马尔康市鼓励社会投资及产业扶持政策的若干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创新资源开发模式,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承接产业转移,推动经济社会跨越发展,根据国家、省、州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马尔康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来马投资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来马投资者)。

第三条 本政策对新落户马尔康市的招商引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实施。

第四条 本政策措施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我市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安全生产要求,与市政府签订招商引资合同的项目。

第二章 投资导向

第五条 紧紧围绕“农业优先、服务赋能”的市域经济发展功能定位,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负面清单》以及马尔康市地理区位条件、资源禀赋、产业基础等实际状况,坚持“补齐短板、完善功能、丰富内涵、做大优势、彰显特色”的原则,凡是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法规政策要求和不触及生态环保红线的项目,均鼓励来马尔康市投资经营。

第六条 鼓励优先投资以下领域的产业项目

(一)生态农林牧业规模化、标准化经营与综合开发项目,现代农业、农副产品加工和田园综合体、乡村生态旅游区等绿色产业、观光农业项目。

(二)锂电、储能、氢能等能源项目,新材料、新技术上下游产品开发以及循环经济项目,尾矿回收利用和综合治理项目。

(三)生态产品加工、节能环保、医药健康产品、地域特色产品、旅游商品的技术改造和研发、开发项目。

(四)文化体育旅游产业、现代物流、数字经济、商贸流通、酒店服务、科技服务、现代金融、保险、会展等新兴先导性服务业项目。

(五)国家、四川省、阿坝州、马尔康市鼓励的其他投资领域。

第三章 投资方式

第七条 除国家规定外,在马尔康投资不受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限制。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投资者或投资包括:

(一)国内外投资者在马尔康新设企业;

(二)已入驻马尔康市企业增资扩能和技术改造,升规入统的企业;

(三)符合相关政策,符合马尔康市实际的其他项目。

第四章 财政扶持

第九条 凡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鼓励类投资企业,从缴纳税收年度起,市财政按企业的贡献大小,前两年按企业缴纳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的50%(含50%)扶持,第三年至第五年按30%(含30%)扶持。

第十条 新创办并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外商投资型企业、出口产品型企业,省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新引进的国内外500强企业、知名品牌产品企业符合阿坝州规模以上企业要求的,投产后前三年由市财政按上缴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全额补助企业,第四年和第五年按80%比例补助企业。

第十一条 投资从事服务业、交通运输业、文化体育旅游业、娱乐业的服务企业,从营业之日起,年缴纳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达到100万元及以上、300万元及以下且逐年增长的,前两年按8%扶持,第三年至第五年按4%扶持;年缴纳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达到3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及以下且逐年增长的,前两年按10%扶持,第三年至第五年按6%扶持;年缴纳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达到500万元及以上且逐年增长的,前两年按12%扶持,第三年至第五年按8%扶持。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只能选择享受其中一项政策。

第十二条 新创办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生产性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项目,自缴纳税收年度之日起,由市财政按企业上缴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前三年按100%扶持,第四年和第五年按50%扶持。

第十三条 同年度经营所享受优惠政策重复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享受。企业当年享受的各项财政扶持金额累计不能超过该年度所缴纳税收地方分享部分的总和。

第十四条 除国家《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所列的产业外,我市确认需鼓励的产业可实行先征后奖办法,即:由税务机关先征收入库,后由政府给予适当奖励,统一由财政列支,奖励资金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第五章 用地保障

第十五条 项目用地可根据产业政策和项目类别采取租让结合、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依法按程序供应土地。符合《划拨供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含)以上、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亩的规模工业企业方可优惠供地。项目出让用地通过“招、拍、挂”方式依法取得;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且经审批同意的前提下,对企业利用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

第十七条 企业在依法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后,持相关资料申办报建手续,筹建开工。土地出让价款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缴纳。

第六章 投资落地政策

第十八条 设立规模工业企业建厂基础设施建设补贴,对企业购买工业用地(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兴建工厂的,按不高于2万元/亩给予企业奖励,用于建厂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九条 鼓励工业企业兴建二层及以上标准厂房,经验收合格,视项目类别、科技含量和税收贡献,按总建筑面积分类给予补贴。其中,二层标准厂房、砖混结构厂房或钢构厂房单层墙体高10-15m的(不含15m,达到二层砖混结构厂房高度),补贴150-200元/㎡;三层及以上标准厂房,砖混结构厂房或钢构厂房单层墙体高15m以上的(达到三层砖混结构厂房高度),补贴200-260元/㎡;经市规委会议审批同意不能建二层及以上厂房的特殊企业,厂房建成后,经市政府审核认定,补贴60元/㎡。

第二十条 对工业集中区企业租赁政府标准厂房生产经营的,租金按照每月20元/㎡计算,五年内不调价。厂房租金实行先缴纳后奖补,年纳税额100元(含)-200元(不含)/㎡的,当年租金按50%补贴;年纳税额200元(含)/㎡以上的,当年租金按100%补贴;租赁企业厂房生产经营租金补贴参照执行;补贴年限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一条 对工业集中区全新设备投资额1000万元(含,以税务发票或第三方评估公司评估为准)以上的企业装修生产区域无尘车间,视项目类别、科技含量和税收贡献,按实际装修面积分类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给予补贴。

第二十二条 支持实际设备投资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企业购置全新生产和研发设备,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两年内新购置设备投资1000万元-3000万元(不含)的,按核定金额(以税务发票或第三方评估公司评估为准)的8%给予补贴;新购置设备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的,按核定金额(以税务发票或第三方评估公司评估为准)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给予补贴。

第二十三条 对生产基地大部分转移或全部转移至本市的工业企业,按原厂设备搬迁过程中实际产生设备拆除、安装及物流运输费用的50%给予补贴(以税务发票或财政评审或第三方评估公司评估为准)。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四条 对新引进的年纳税额1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企业,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年销售额(以税务发票金额为准)的0.5%给予不超过三年的物流费用补贴。

第七章 总部经济扶持政策

第二十五条 对新引进并经审核认定的总部企业(地区总部、运营中心、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等),从其投产或运营之日起,按其所实际缴纳的税收市级留成部分,前两年给予95%的奖励,后三年给予50%的奖励。其涉及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除国家、省、州主管部门法定不能减免的以外,按市级所得部分,前三年全免或返还,后两年减半征收或返还。

第二十六条 对总部企业核心高层管理人员(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或相当层级职务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10名),五年内其个人所得税按实际纳税市级留成部分100%奖励。

第八章 上市企业扶持政策

第二十七条 鼓励企业上市,对辖区企业成功在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主板、创业板、科创板)的予以奖励600万元,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予以奖励100万元,成功在北交所上市的予以奖励300万元。

第二十八条 鼓励上市公司迁入我市,对符合我市产业导向,将注册地和纳税地均迁入我市,按上市公司迁入日的前60个交易日平均市值给予奖励(其中10亿元以上的按照0.02%给予奖励,10亿元以下的按照0.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第九章 企业增资扩能扶持政策

第二十九条 对实施技术改造的增资扩能项目,投入资金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建成后,按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为200万元(已享受设备购置补贴政策的企业,不重复享受)。

第十章 企业科技创新扶持政策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含)以上,经国家、省或省以上相关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来我市投资,正式投产后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三十一条 我市投资企业经国家、省或省以上相关机构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所产生的科研成果被授予国家级技术发明专利的,每件发明专利奖励3万元。

第十一章 鼓励企业争创品牌

第三十二条 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名牌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的,奖励企业10万元。

第三十三条 对社会资本投资企业成功创建国家3A、4A、5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创建主体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引进且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的酒店,建成运营后且签订协议确保在马尔康市生产经营满五年以上,一次性分别奖励400万,200万。若因受让人或项目公司及酒店自身原因,导致酒店未能按约定时间正式全面开业运营或因其他原因未能经营满五年的,受让人或项目公司应向马尔康市人民政府退还已享受的酒店品牌引进奖励和投资补贴,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在省级及以上旅游博览会上获得金奖、银奖、铜奖的旅游商品,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

第三十四条 企业成功申报国家、省级、市级农林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3万元;获得“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认证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

第十二章 用电优惠政策

第三十五条 市域内工业用电电价水平按照不高于同期《四川电网目录销售电价》的70%执行。

第三十六条 支持新建的氢燃料等新型电池、电解氢、绿色大数据中心三级及以上等级的大数据产业项目,且年用电量达20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申请纳入全省用电输配电价、全水电直接交易等政策支持范围。

第三十七条 支持符合阿坝州水电消纳产业示范区政策和全省交易规则的新增用电企业(含存量企业单独装表的扩建产能)申请纳入全省水电消纳产业示范区实施范围。水电消纳产业项目交易电量、电价按照全省年度交易方案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 招商激励措施

第三十八条 对于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企业、商协会、中介组织和个人(国家公职人员除外)给予奖励(在项目竣工投产或运营后):引进实际到位资金在2000万元(含)以上并形成等值固定资产的项目落户的,按外来投资实际到位金额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民营500强的另行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引进央企、上市公司的另行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市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招商服务协议的,奖励政策按协议约定条款执行。

第十四章 政务服务绿色通道

第三十九条 对投资企业实行“一个项目、一名市级领导、一套工作班子、一抓到底”的服务责任制,开展一对一全程跟踪服务,主动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畅通企业诉求渠道。

第四十条 全面推行“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体系建设,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对重点投资项目实行全程代办制和限时办结制,全程服务企业办理项目建设中的各项证照手续。

第四十一条 对投资企业需协调解决的问题困难和矛盾纠纷,从受理之日起,能当天办结的当天办结;当天无法办结的,及时作出合理解释,限时办结。否则,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政策措施不适用于房地产项目、种植养殖农业项目、政府资金投资为主的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PPP项目以及国家、省、州、市限制类禁止类项目等。

第四十三条 本优惠政策与国家、省、州其他奖励政策重叠的,按照不重复享受就高优惠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政策措施给予被扶持(奖励)企业的扶持(奖励)资金总和,不得超过其正式投产或运营之日起五年内在我市纳税市级留成部分的总和(实际生产或经营期限未达到五年的,按实际年限计算);若有超过的,被扶持(奖励)企业应将超额部分资金在收到市政府书面追回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退还。

第四十五条 对已落户的项目,运营期间有环境、安全、财经、社会信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的,取消企业享受的奖励等优惠政策,由市经信局对享受的优惠政策进行追缴。

第四十六条 本政策措施所指金额单位无特殊标注的均为人民币。所涉及的扶持(奖励)资金从市财政资金中列支。

第四十七条 世界500强、国内500强、民营500强企业投资项目及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集聚力强的特别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另行商定支持措施。

第四十八条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两年。市委市政府以前制订的优惠政策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措施为准。本政策措施由马尔康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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