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尔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尔康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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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尔府办规〔202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维护市容整洁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我市制定了《马尔康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办法(试行)》,并经三届市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审定通过,现印发实施。请各相关职能部门、属地乡(镇)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做好《管理办法》实施工作。

马尔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18日

马尔康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维护市容整洁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马尔康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水域、道路、车站、交通工具、公共设施、空飘物、充气物等载体上利用文字、图像、电子显示牌(屏)、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设置、张贴、书写、嵌入、悬挂广告的行为,包括霓虹灯、灯箱、橱窗、标识牌、公告栏、宣传栏、阅报栏、画廊、指示牌、实物造型、光纤显示、激光投影、布幅、标语、条幅、气体填充物以及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为媒介体的流动广告等独立或附属式广告。

本办法适用于马尔康市城区、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市管道路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广告设施与标识的任一边边长超过4米或者广告设施与标识的单面面积超过10平方米的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申请受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和监管,市自然资源局负责选址论证,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户外广告内容进行监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执法查处工作。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气象局等相关部门和属地乡(镇)应各司其职,并协调配合做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户外广告规划和设置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或实施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经批准公布实施后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下列一般规定:

(一)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严格遵守市政府批准设置的总体规划或实施方案。

(二)符合城市管理有关要求,与城市市容街景及周边建筑风格相统一,有利于城市亮化、美化。

(三)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能源、新工艺,造型美观。

(四)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定和要求,保证施工安全及设置期限间广告设施的牢固安全,并应委托相应资质单位对施工图纸进行审查和工程进行全程监理。

(五)建筑物外立面不得设置灯箱广告,不得垂直于建筑物外墙面设置霓虹灯广告。

(六)按规定配置的夜景光源,不得与道路交通标志、信号相近似。

第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四)妨碍生产经营,影响周围住户的居住环境和正常生活,影响道路通行或阻塞消防通道,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五)利用违法建筑、禁止使用的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

(六)危害市政、交通、电力、园林、通讯、热力、煤气等公共设施的。

(七)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的。

(八)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不宜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和要求:

(一)户外广告的形状、规格、色彩、图案等应与周边环境协调,必须对广告设施周边进行包装美化,包装材料和色彩要与所依附的建(构)筑物外墙协调一致;保持图案清晰,文字灯光显示完全,形体完好、整洁。

(二)户外广告、标志用字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广告牌下沿离地不得低于4.5米。

(三)同一建筑物外立面上的户外广告的高度、大小应协调有序,且不得超过屋顶;户外广告设置可采用“单透贴”材料,但不得使用遮盖建筑物的玻璃幕墙和窗户的其他材料;不得在建筑主体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上设置广告。

(四)消防通道上空4.5米以下,宽3.5米以内严禁设置户外广告;严禁在建(构)筑物外墙(顶部)使用铁皮字、塑料泡沫字等低档次材料制作的广告;严禁设置横跨道路的户外广告。

(五)在城区主干道路两侧红线以外两边各100米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原则上采用立柱式喷绘,广告间距在500米以上,广告靠道路一侧的边线距红线10米以上。

(六)商业繁华区域户外广告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300平方米,其他区域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在同一地段相连的户外广告,必须统一规格、整齐美观。

(七)设置的霓虹灯广告必须平行于建筑物外墙设置,其牌面紧贴建筑物立面安装,且上端不得超出承接墙面的上端;设置的霓虹灯按照谁设置谁负责维修管理的原则,做好维护管理工作,发现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污浊、腐蚀、损毁,应及时修饰。过期或失去使用价值的广告、霓虹灯,应及时更换或拆除。

(八)严格控制在玻璃幕墙和建筑物外墙、窗户张贴或喷涂广告;商场、酒店、宾馆、影剧院、娱乐场所经批准可设置橱窗广告,不得擅自遮挡建筑物外立面(轮廓)设置任何形式的广告。

(九)各类招贴广告必须张贴在经批准设置的社会招贴广告专栏内,严禁在其他地方张贴。

(十)禁止悬挂商业性宣传的跨街横幅广告;禁止设置三面翻跨街广告;严禁在建筑物外悬挂商业性宣传的条幅、横幅、直幅广告。

(十一)禁止在总高度低于10米的灯杆或其他相类似的市政公用设施上设置广告;禁止设置道旗或者相类似的户外广告。

(十二)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不超过5年。

(十三)户外广告设施闲置时间不得超过30日,闲置期间应当以公益广告进行覆盖。

(十四)户外广告每年连续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不得少于十五天。户外广告设施在招商期间应当以公益广告进行覆盖。户外广告设施招商内容可以与公益广告同时发布,但招商内容只能位于公益广告下方,所占面积不得超过该户外广告面积的五分之一。

第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必须按指定地点、审批要求、限定时间等组织实施。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全部设置工作(含灯光),逾期作自行放弃设置处理。

第三章 审 批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须按规定向市行政审批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马尔康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表》原件一份。

(二)申请人法定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身份证、委托书)复印件一份。

(三)户外广告设置载体权属及使用证明(房产证明、土地使用证明、租赁合同等)复印件一份(非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须提供)。

(四)载体权属单位是否同意该处设置户外广告的意见复印件一份;需使用住宅小区建筑设置户外广告的,要提交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同意的证明材料。

(五)户外广告设置位置关系示意图原件一份。

(六)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及外观彩色实景效果图原件一份。

(七)在建(构)筑物上设置荷载较大的户外广告,利用建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供具有房屋安全鉴定资质机构或者设置单位出具的建筑物安全鉴定证明材料。

(八)申请设置公益性户外广告的,应当出具相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九)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维护措施(承诺书)复印件一份,附设计单位出具的在广告设施设置期间的安全保障及设置后广告设施的维护方案。

(十)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在申请设置许可前依法依规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十条 市行政审批局对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进行初审合格后受理,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书,许可发放《施工通知单》(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不予许可的原因)。申请人应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全部设置工作(含灯光),设置竣工10日内联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验收,合格换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第十一条 占用城市公共资源的户外广告(含临时户外广告)设置单位或个人,应按广告性质分类缴纳户外广告位使用费、占道(地)费等相关费用。纯公益性户外广告,经许可无偿使用;公益+自建+经营性户外广告,按规定有偿使用;纯经营性户外广告,采用公开竞争方式取得使用权。利用非公共载体发布自用广告,经许可后设置。

第十二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发布公益性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市委宣传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发布的广告内容需更变的,按照前述程序由有关部门重新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15日内自行拆除;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被许可人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在行政许可有效期未满,因城市建设、管理等需要时,应按相关部门的要求及时转移或拆除。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户外广告拆除后,应恢复场地原貌。

第十四条 因举办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申请人应当向市行政审批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企业、事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

(三)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的形式和范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因群众活动设置临时户外广告须相关部门审批的,市行政审批局应当在收到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的7日内,征求公安或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的意见,由市住建局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利用系留气球、飞艇等进行临时户外广告宣传的,申请人应当向市行政审批局提供气象等部门同意设置的相关文件。

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应当与批准的活动期限一致,设置单位应于设置期满当日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十六条 已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确需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临时户外广告宣传本开发项目的,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执行。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申请设置房地产临时户外广告。

房地产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本项目建设期。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需要加设各类光源的,由电力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办理用电手续。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以及户外广告陈旧、变形、损坏(含照明设施)、不洁,影响市容的,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及发布广告内容违法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违反城市规划、道路、交通、市政、园林绿化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分别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责令限期拆除的户外广告,逾期未拆除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强制拆除,其费用由设置该户外广告的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广告设置单位(个人)是安全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国家及行业相关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检测,加强维护,保证其牢固安全,并对安全检测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进行立即整修或拆除。因户外广告坍塌、坠落、倒挂、自然灾害等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设置人应当保证户外广告及其设施整洁、完好、美观;出现画面污损、褪色、字体残缺或者设施破损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等设施的,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第二十三条 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及其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盖、涂改、损坏。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有效期内,因规划调整或者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户外广告拆除后,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注销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附件:1.马尔康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审批办理流程

      2.马尔康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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