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尔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尔康市乡村医生保障性待遇补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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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尔府办发〔2022〕7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各相关部门:

马尔康市乡村医生保障性待遇补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三届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文件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1.马尔康市乡村医生保障性待遇补助工作实施方案

         2.马尔康市离岗乡村医生身份和工作年限确认工作方案

马尔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117

附件1

马尔康市乡村医生保障性待遇补助工作实施方案

为保障乡村医生合法权益、调动乡村医生工作积极性、稳定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化解乡村医生重复上访,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发〔2015〕74号)《四川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川卫发〔2019〕45号)《阿坝州卫生健康委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关于解决村医养老保障指导意见的通知》(阿州卫健发〔2021〕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乡村医生保障性待遇补助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落实“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医改总要求,做好乡(镇)行政区划和村级建制调整改革“后半篇”文章,从我市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长远建设出发,建立完善村医退出和养老保障机制,解决村医后顾之忧,稳定优化村医队伍,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激发在岗村医积极性,鼓励高龄村医退出,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村医养老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能力相适应坚持对在岗和离岗村医分类理;坚持政府引导和个人缴费相结合;坚持“谁发证、谁管理、谁证明、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具体办法

(一)60周岁及以上离岗村医养老生活补助办法

1.补助对象

在我市农村实际从事村医工作满5年以上,2021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离岗且未享受任何村医养老保障待遇的村医(含防保员和赤脚医生,以下简称“村医”)。2021年12月31日前已年满60周岁的老年村医,原则上应退出村医服务岗位,并纳入离岗村医养老生活补助范围。

2.年限认定

凡在原村合作医疗站(卫生室)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村卫生室(含村改居的原村卫生室)从事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可累计计算服务年限(若中途有间断的,应扣除间断时间),计算累计服务年限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老年村医服务年限的认定,原则上应提供相关执业资格及服务证明,经公示无异议,由市卫生健康局审核确认。

3.认定办法

乡(镇)老年村医(离岗村医)身份和工作年限确认工作在本乡(镇)离岗乡村医生保障性待遇工作专项工作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确认工作坚持物证为主、人证必须、调查审核、公开监督的原则。具体认定办法依据《马尔康市离岗乡村医生身份和工作年限确认工作方案》执行。

4.补助标准

根据《州卫生健康委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关于解决村医养老保障指导意见的通知》(阿州卫健发〔2021〕45号)文件精神,对符合条件的老年村医(离岗村医实行一次性补助),从事村医服务年限满5年,10年以下(含10年),原则上按照150元/年标准给予生活补助,计算方法为:年补助标准=服务年限×150元。从事村医服务10年以上,原则上以1500元/人为基数,超过10年后服务年限每增加1年,增加补助120元,计算方法为:年补助标准=1500元+(服务年限-10年)×120元。

(二)在岗村医养老保险补助办法

1.补助对象

具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四川省村医执业资格,经县(市)卫生健康部门注册登记,在村卫生室实际从事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年度考核合格,2021年12月31日前未满60周岁的在岗乡村医生。

2.补助标准

根据《州卫生健康委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关于解决村医养老保障指导意见的通知》(阿州卫健发〔2021〕45号)文件精神,引导和支持在岗村医自愿选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鼓励在岗村医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岗村医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所需经费从高海拔村卫生室补助资金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中安排。如所需补助资金来源政策有变动,根据马尔康市财政财力进行适当补助,年补助标准不高于500元/人/年。

(三)下列情形不享受养老补助政策

1.20211231日前未满46周岁且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不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因病不能正常履职、政策调整等原因除外)。

2.在岗村医自行终止聘用关系、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其他原因被卫生健康部门注销职业资格的。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其他原因,解除聘用协议的。

四、工作步骤

(一)认定身份及服务年限

1.申请。符合条件的个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申请登记表,提交物证资料和证明证言。

2.初审。各乡人民政府负责对申请当事人提供的物证材料及证明证言进行审查,逐一认真调查核实其身份及工作年限(审核过程需留取音像资料),形成初审结果。

3.公示。人民政府将初审结果以及相关物证材料、证明证言在全乡范围内的各相关村进行第一次公示,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再次公示,公示无异议,乡人民政府将公示结果及相关材料报市乡村医生保障性待遇补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卫生健康局人事股)审核,审核结果反馈各乡乡(镇)人民政府将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的审核结果在辖区范围内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无异议报市乡村医生保障性待遇补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卫生健康局人事股)核定。核定结果在全市范围内进行第三次公示。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4.核查。市人社局对第二次公示前的离岗乡村医生参保情况进行核查;市公安局对离岗乡村医生户籍等情况进行核查。

(二)补助申请程序

1.审核通过的离岗乡村医生向原执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马尔康市离岗乡村医生养老补助申请表》。乡(镇)人民政府对个人申请进行初审,并填报补助人员名册、补助统计表。

2.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表、补助人员名册、补助统计表进行复审,并在本乡(镇)和申请人原执业所在村同时张榜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将申请表、名册、统计表报市乡村医生保障性待遇补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卫生健康局人事股),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报的名单进行审核。

3.经市乡村医生保障性待遇补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卫生健康局人事股)审核后,市卫生健康局负责补助的发放。

五、经费保障

(一)老年村医养老生活补助所需经费按财权事权责任划分原则,由市财政纳入卫健部门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二)在岗村医参加养老保险补助经费按原渠道解决。按照《四川省高海拔少数民族自治州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川财社〔2012〕26号)的规定,从高海拔村卫生室每年1万元补助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参保补助,划拨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下沉村级补助资金中,统筹一定比例予以解决,统筹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当年下沉村级资金的40%。不足部分应纳入财政预算予以解决。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相关部门、乡(镇)高度重视,明确职责,专人负责具体工作,确保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二)落实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离岗乡村医生身份和服务年限认定的审核、公示、监督、补助发放工作;市卫生健康局要做好离岗乡村医生身份和服务年限认定相关资料的收集、审核等工作;市人社局负责符合条件且自愿参保补助对象的参保经办和离岗乡村医生参保、工作身份情况核查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筹措和资金监管工作;市公安局负责离岗乡村医生户籍等情况核查工作;市信访市公安局等部门根据职责做好相关人员的信访稳定工作。

(三)严肃纪律。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执行,在身份和年限认定、审核及参保、发放等各工作环节,都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遵守相关程序和规定。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及时纠正,并按规定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四)维护稳定。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认真梳理政策实施可能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对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舆情研判和引导,做好政策解释,并有针对性地制定风险预案,加强风险管控,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做实,确保社会稳定。

七、执行时间

村医养老保障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卫生健康局每年年底对享受老年村医养老生活补助、在岗村医养老保险补助对象进行核准登记。若国家、省、州出台新的村医养老保障政策,按照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涉及的一般具体问题,由各乡(镇)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作出补充规定,重大或普遍性问题由市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八、补助资金预算

根据前期调研结果,我市现有在职村医105人,离任村医143人(预计保障资金约38万元),具体人数和金额以实际审核公示为准。

附件2

马尔康市离岗乡村医生身份和工作年限确认工作方案

根据《州卫生健康委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关于解决村医养老保障指导意见的通知》(阿州卫健发〔2021〕45号)文件要求,健全乡村医生养老和退出机制,化解村医重复上访,稳定优化村医队伍。为切实解决好我市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待遇遗留问题,决定开展离岗乡村医生身份和工作年限确认工作。

一、确认范围

(一)确认对象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我市农村实际从事村医工作满5年以上,2021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离岗且未享受任何村医养老保障待遇的村医。2021年12月31日前已年满60周岁的老年村医,原则上应退出村医服务岗位,并纳入离岗村医养老生活补助范围。

2.持有有效的乡村医生执业证明文件。

3.若无执业证明文件的,需经过相关人证和其他物证证明确实在乡村医生岗位工作过。

(二)乡村医生存在下列情况,不得列入确认范围

1.2021年12月31日前未满46周岁且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不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因病不能正常履职、政策调整等原因除外)。

2.2021年12月31日前已经去世的。

3.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辞退、解聘、开除的。

4.在岗村医自行终止聘用关系、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其他原因被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注销执业资格的。

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其他原因,解除聘用协议的。

二、认定身份及服务年限程序

(一)宣传动员。乡(镇)研究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方法步骤,层层进行宣传发动。通过在村务公开栏张贴通知等多种形式,将摸底调查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广而告知,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人。广泛宣传有关政策,要求离岗乡村医生客观真实地寻找物证和证人证言。

(二)申请。符合条件的个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申请登记表,提交物证资料和证明证言。

(三)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申请当事人提供的物证材料及证明证言进行审查逐一认真调查核实其身份及工作年限(审核过程需留取音像资料),形成初审结果。

(四)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将初审结果以及相关物证材料、证明证言在全乡(镇)范围内的各相关村进行第一次公示,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再次公示,公示无异议,乡(镇)人民政府将公示结果及相关材料报市乡村医生保障性待遇补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卫生健康局人事股)审核,审核结果反馈各乡(镇)乡(镇)人民政府将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卫生健康局人事股)反馈的审核结果在辖区范围内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无异议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卫生健康局人事股)核定。核定结果在全市范围内进行第三次公示。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核查。市人社局对第二次公示前的离岗乡村医生参保情况进行核查;市公安局对离岗乡村医生户籍等情况进行核查。

三、确认方法

乡(镇)离岗乡村医生身份和工作年限确认工作在本乡(镇)乡村医生保障性待遇补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确认工作坚持物证为主、人证必须、调查审核、公开监督的原则。

(一)乡村医生身份确认

离岗乡村医生身份确认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申请确认离岗乡村医生身份和工作年限的人员须提供原始物证材料。

物证包括原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乡村医生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乡村医生资格证书、执业医师证书、执业助理医师证书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其从业活动的物证(如乡村医生档案记录、乡村医生的签名处方、医疗收费票据等),乡(镇)乡村医生保障性待遇补助工作领导小组查验核实并复印、照相存档作为调查取证的主要依据。

物证材料不足的,如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乡村医生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乡村医生资格证书、执业医师证书、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及注册登记档案记录等的,须同时提供有关单位和6人以上(含6人)签字确认的当事人在村卫生室工作的证明材料。

(二)证明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与所调查离岗乡村医生没有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关系。

3.当事人原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从事防疫、村医管理(包括院长、科长等)的工作人员2名。

4.当事人曾工作过的村卫生站所在地原村干部2名。

5.当事人本乡(镇)范围内同期从事村医工作且原始物证材料齐全的村医生2名。

证人提供的证明必须真实,并要完善承诺书等相关手续,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卫生院主要负责人签字。由乡(镇)领导小组负责收集、整理和审核,作为调查取证的必要依据。

(三)工作年限确认

工作年限由当事人本人根据自己的佐证材料进行申报,各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小组对物证材料和证人证明进行调查核实并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确认。

四、有关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为顺利开展离岗乡村医生身份和工作年限确认工作,按照确认工作的总体要求,市卫生健康局成立以杜玉平局长为组长,王礼莎副局长为副组长,局人事股、办公室、卫生股、财务股负责人为成员的市乡村医生保障性待遇补助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人事股,负责日常工作和相关信息的收集和统计报送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的确认工作,成立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乡(镇)政府相关科室负责人、辖区乡(镇)卫生院院长、有关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并在乡(镇)设立办公室。各乡(镇)将本乡(镇)领导小组人员名单报市乡村医生保障性待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卫生健康局人事股,联系电话2827561)。

(二)严肃工作纪律。确认工作涉及乡村医生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各单位开展确认工作时,要严格执行确认制度,不得私自放宽确认条件、降低确认标准,要严格审核制度,强化制约机制,规范办理程序,公开办理结果,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对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要坚决取消申请人的确认资格,涉及单位和工作人员,严肃追究相关当事人及责任人的责任。在确认过程中,不得对申请人故意刁难、推诿扯皮、行政不作为,确保离岗乡村医生身份和工作年限确认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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