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吸引优秀人才敬业乐教,鼓励教师长期从教、终身从教,根据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鼓励教师终身从教认定办法》(阿府办发〔2019〕9号)规定,结合马尔康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遵循原则
注重绩效原则,充分调动勤学善教、实绩突出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注重一线原则,关注在基层学校(含幼儿园)工作的教师、教育工作者;注重连续原则,构建激励长效机制,营造教职员工忠诚教育事业、长期坚守教育阵地、永葆教育热情的良好氛围。
(二)适用范围
全市教育系统编制内工作的教师、教育工作者以及市委党校(行政学院)教师。全市教育系统编制内工作的教师是指:在市属各学校和教育局机关(含教师进修校)从事教育教学或教育教学辅助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全市教育系统编制内工作的教育工作者是指:在市属各学校和教育局机关(含教师进修校)从事教育教学辅助工作的事业工人、管理人员;市委党校(行政学院)教师是指:在市委党校(行政学院)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奖励方式
1.从教期间获得三次州级人民政府或省级部门表彰并保持荣誉,获得一次省政府或国务院表彰并保持荣誉,且在市内连续教龄满30年的教师,退休时给予10万元激励。
2.每年教师节,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对辖区内学校教职工的慰问活动,并按在校教职工人数人均不少于300元的标准发放慰问金。
3.符合本办法适用范围且连续教龄满30年及以上的教师、教育工作者,退休时享受如下待遇:颁发《荣誉证书》;给予不低于2万元的激励。如符合《认定办法》第五条之规定且享受激励待遇的,则不再重复享受本条规定的激励待遇。
4.根据学校所在的地区类别、海拔高度、艰苦程度和自身财力情况,设立月工作补助。同时,综合考虑校际之间的平衡因素,城乡教师教学任务、工作量的基础上,适当向城区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倾斜,执行情况由市政府报州政府和州级有关行业部门备案。制定月工作奖励标准为:木尔宗、日部、康山、草登、沙尔宗、龙尔甲、梭磨、党坝、脚木足、松岗10个乡镇的学校和卓克基中心校的教师、教育工作者100元/人·月;市二中、市三小、市四小、市教育局机关教师、教育工作者200元/人·月;市二小教师、教育工作者400元/人·月;市委党校(行政学院)教师100元/人·月。根据考核结论,按年度予以一次性支付。
(四)奖励的条件
1.退休时享受一次性激励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在岗在职期间,每年度考核必须达合格及以上等次。
2.违法犯罪、受刑事处罚或退休时还在警告及以上处分期间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退休时不得享受一次性奖励。
3.享受月工作奖励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当年度考核和师德师风考核必须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4.违法犯罪、受刑事处罚或警告及以上处分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当年和处分期间不得享受月工作奖励。
(五)经费保障
本办法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局逐步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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