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尔康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5-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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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尔康市自然资源局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

行政检查主体

马尔康市自然资源局

事项领域

自然资源

行政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检检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对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检查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对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监督检查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五项

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检查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条

对地热、矿泉水水源地的监督检查

《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对地质灾害防治相关资质单位的监督检查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七条

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1.对地质灾害防治相关资质单位的监督检查: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检查不超过6次;每季度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检查不超过2次;每2月检查1次,每年不超过 6次。

2.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检查不超过2次每季度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检查不超过 1次

3.以上其他检查事项: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检查不超过1次。

行政检查标准

1.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用耕地建窑、建坟,破坏种植条件的

2.对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检查:企业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是否违规占用基本农田。

3.对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监督检查:一般、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发掘、收藏、流通、进出境等活动,是否符合《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相关规定。

4.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检查:是否存在违法勘查及违法采矿行为,是否存在未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行为。

5.对地热、矿泉水水源地的监督检查:是否存在违法采矿行为,是否存在未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行为。

6.对地质灾害防治相关资质单位的监督检查按照《四川省政府投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执行

专项检查计划

1.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按照划分的巡查区域和责任范围,定期进行日常巡查。

2.对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检查:使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

3.对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监督检查:不定期开展四不两直检查。

4.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检查:不定期开展四不两直检查。

5.对地热、矿泉水水源地的监督检查:不定期开展四不两直检查

6.对地质灾害防治相关资质单位的监督检查:每2月不定期开展四不两直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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