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尔康市自然资源局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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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主体 |
马尔康市自然资源局 |
事项领域 |
自然资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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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
检检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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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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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检查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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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监督检查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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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检查 |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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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热、矿泉水水源地的监督检查 |
《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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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质灾害防治相关资质单位的监督检查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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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
1.对地质灾害防治相关资质单位的监督检查: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检查不超过6次;每季度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检查不超过2次;每2月检查1次,每年不超过 6次。 2.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检查不超过2次;每季度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检查不超过 1次。 3.以上其他检查事项: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检查不超过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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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标准 |
1.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用耕地建窑、建坟,破坏种植条件的。 2. 对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检查:企业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是否违规占用基本农田。 3. 对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监督检查:一般、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发掘、收藏、流通、进出境等活动,是否符合《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相关规定。 4. 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检查:是否存在违法勘查及违法采矿行为,是否存在未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行为。 5. 对地热、矿泉水水源地的监督检查:是否存在违法采矿行为,是否存在未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行为。 6. 对地质灾害防治相关资质单位的监督检查:按照《四川省政府投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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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检查计划 |
1.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按照划分的巡查区域和责任范围,定期进行日常巡查。 2. 对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检查:使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 3. 对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监督检查:不定期开展四不两直检查。 4. 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检查:不定期开展四不两直检查。 5. 对地热、矿泉水水源地的监督检查:不定期开展四不两直检查 6. 对地质灾害防治相关资质单位的监督检查:每2月不定期开展四不两直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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