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尔康市林业和草原局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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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主体 |
马尔康市林业和草原局 |
事项领域 |
林业和草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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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
检检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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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陆生野生动物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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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森林防火的行政检查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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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草原防火的安全检查。 |
《草原防火条例》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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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及应施检疫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行政检查 |
《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第一款、《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二条、《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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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及植物新品种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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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营利性治沙活动的行政检查 |
《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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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然保护地的行政检查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条、《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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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草原法》第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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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退退耕还林项目的行政检查 |
《退耕还林条例》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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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林木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抽查 |
《种子法》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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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引种林业种子苗木开展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检疫监管检查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八条;《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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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检查 |
《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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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一)(二)(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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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沙化土地治理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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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
1. 对陆生野生动物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1次/年。 2. 对森林防火的行政检查:8次/年。 3. 对草原防火的安全检查:10次/年。 4. 对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及应施检疫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行政检查:1次/年。 5. 对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及植物新品种的行政检查:市内暂无林木转基因相关工程活动。 6. 对营利性治沙活动的行政检查:1次/年。 7. 对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1次/年。 8. 对退退耕还林项目的行政检查:3次/年。 9. 对林木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抽查:1次/年。 10. 对引种林业种子苗木开展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检疫监管检查:1次/年。 11. 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检查:2次/年。 12. 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1次/年。 13. 对沙化土地治理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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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标准 |
1. 对陆生野生动物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草原权属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草原权属等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和勘测;(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2. 对森林防火的行政检查:森林火灾隐患评价标准LY/T 2245-2014。 3. 对草原防火的安全检查:无 4. 对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及应施检疫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行政检查:对照申请材料和行政许可决定,检查相关企业是否按照行政许可决定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 5. 对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及植物新品种的行政检查:一是否取得转基因研发/试验/环境释放/生产应用许可证;二是申报材料真实性(基因来源、转化方法、预期性状等);三是环境与食用安全评价报告的完整性及专家评审意见。 6. 对营利性治沙活动的行政检查:从事营利性治沙的单位和个人在完成治理方案规定的治理任务后,应当向原公示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填写营利性治沙验收申请表。 7. 对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草原权属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草原权属等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和勘测;(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8. 对退退耕还林项目的行政检查:(一)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办法(林退发〔2009〕294 号) ;(二)新一轮退耕还林检查验收办法 林退发(〔2018〕54号)。 9. 对林木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抽查:(一)造林种草作业设计或合同中对种苗质量的要求;(二)《林木种子检验规程》《草种子检验规程》《林木种子质量分级》《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等国家和行业标准。 10. 对引种林业种子苗木开展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检疫监管检查:按照《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执行。 11. 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检查:按《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800号)执行。 12. 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对照申请材料和行政许可决定,检查相关企业是否按照行政许可决定事行活动。 13. 对沙化土地治理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川西北沙化土地治理技术规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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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检查计划 |
1. 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检查:年度不低于1次。 2. 森林防火检查:10月至次年5月,每月检查一次,非防火期随机检查。 3. 对草原防火的安全检查:9月至次年5月,每月检查一次,非防火期随机检查。 4. 对引种林业种子苗木开展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检疫监管检查:根据全年业务发生情况开展检查。 5. 对沙化土地治理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黄金期”督导检查2次、验收1次。 6. 以上其他所列检查事项:根据日常需要开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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