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尔康市民政局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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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主体 |
马尔康市民政局 |
事项领域 |
民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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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
检检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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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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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公共墓地、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开展行政检查 |
《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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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办托养机构的监督检查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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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
1.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2次/年。 2. 对社会公共墓地、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开展行政检查:2次/年。 3. 对民办托养机构的监督检查:2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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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标准 |
1.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的通知》(民发〔2022〕86号)。 2. 对社会公共墓地、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开展行政检查:规章制度建立情况、设施设备运行情况、人员教育培训情况、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等。 3. 对民办托养机构的监督检查:机构的场所、设施设备、人员配备、服务质量、卫生、安全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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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检查计划 |
1.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使用“双随机、一公开”计划。 2. 对社会公共墓地、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开展行政检查:使用“双随机、一公开”计划。 3. 对民办托养机构的监督检查:使用“双随机、一公开”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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