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尔康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5-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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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尔康市民政局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

行政检查主体

马尔康市民政局

事项领域

民政

行政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检检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对社会公共墓地、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开展行政检查

《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五条

对民办托养机构的监督检查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1.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2次/年。

2.对社会公共墓地、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开展行政检查2次/年。

3.对民办托养机构的监督检查2次/年。

行政检查标准

1.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的通知》(民发〔2022〕86号)。

2.对社会公共墓地、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开展行政检查规章制度建立情况、设施设备运行情况、人员教育培训情况、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等

3.对民办托养机构的监督检查:机构的场所、设施设备、人员配备、服务质量、卫生、安全等情况。

专项检查计划

1.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使用“双随机、一公开”计划。

2.对社会公共墓地、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开展行政检查使用“双随机、一公开”计划。

3.对民办托养机构的监督检查使用“双随机、一公开”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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