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尔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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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主体 |
马尔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事项领域 |
市场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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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
检检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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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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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 |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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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情况的现场监督检查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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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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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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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嫌专利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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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水效标识进行监督检查 |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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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同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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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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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嫌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进行执法检查 |
《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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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标(含世界博览会标志、奥林匹克标志、特殊标志)侵权活动场所、有关物品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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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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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条、第十三条,《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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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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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传销行为进行查处 |
《禁止传销条例》第四条、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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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违法交易行为以及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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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公示信息情况进行抽查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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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三条、《旅行社条例》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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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二手车流通的监督检查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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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进行检查 |
《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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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棉花、纤维制品、茧丝、毛绒、麻类等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8号)第二十一条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2年〕第61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五条;《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9号)第八条《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3号)第八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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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含食品相关产品)开展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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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计量器具及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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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一条、五十四条;《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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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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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品条码实施监督检查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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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五条、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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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能效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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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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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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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药品研制、注册、生产、经营和使用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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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器械研制、注册、备案、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监督检查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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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化妆品注册、备案、生产、经营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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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机动车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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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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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
1. 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在合理合法范围内,决定检查频次上限并在市司法局备案。 2. 对网络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每年不超过2次。 3.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情况的现场监督检查:根据《四川省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办法》,实施风险分级,根据静态、动态风险因素分值表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针对不同等级实施不同检查频次。 4. 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的监督检查:每年不超过1次。 5. 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四川省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办法》,实施风险分级,根据静态、动态风险因素分值表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针对不同等级实施不同检查频次。 6. 对涉嫌专利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 7. 对水效标识进行监督检查: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执法检查不超过3次。 8. 对合同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每年不超过1次。 9. 对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 10. 对涉嫌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进行执法检查:每季度检查1次,每年不超过4次。 11. 对商标(含世界博览会标志、奥林匹克标志、特殊标志)侵权活动场所、有关物品检查: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 12. 对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 13.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每季度检查1次,每年不超过4次。 14. 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每年不超过1次。 15. 对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按照投诉举报等方式。 16. 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违法交易行为以及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每年不超过5次。 17. 对企业公示信息情况进行抽查:每年不超过1次。 18. 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检查:每年不超过2次。 19. 对二手车流通的监督检查:年度内,每年不超过2次。 20. 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进行检查:全暂无直销企业。 21. 对棉花、纤维制品、茧丝、毛绒、麻类等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按照省局2025年棉花纤维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开展。 22. 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含食品相关产品)开展监督检查:依照州2025年重点工业产品获证企业监督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并按不低于20%比例。 23. 对计量器具及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每月检查不超2次,每年不超过24次。 24. 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 25. 对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每季度检查1次,每年不超过4次。 26. 对商品条码实施监督检查:结合日常工作,一并处理相关条码使用方面的举报、投诉。无专门的监督检查频次上限。 27. 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毎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抽查比例为本辖区内企业标准数量的2%。 28. 对能效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执法检查不超过3次。 29. 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每年不超过4次。 30. 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1次/年。 31. 对药品研制、注册、生产、经营和使用等活动的监督检查:1次/年。 32. 对医疗器械研制、注册、备案、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监督检查:按照州局要求开展。 33. 对化妆品备案、经营等活动的监督检查: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 34.报废机动车监督检查: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每年不超过4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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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标准 |
1. 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是否依法规范开展检验检测,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报告的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性,是否存在弄虚作假、出具不实、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 2. 对网络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依照《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执行。 3.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情况的现场监督检查:四川省食品销售静态风险因素分值表、四川省食品销售动态风险因素分值表。 4. 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的监督检查:公示信息。 5. 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四川省食品销售静态风险因素分值表、四川省食品销售动态风险因素分值。 6. 对涉嫌专利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专利是否在有效期,是否按《专利法》规定使用。 7. 对水效标识进行监督检查:标识标注的符合性,列入《水效目录》的产品是否按有关标准和实施细则的要求标注标识,使用的标识是否符合有关样式、规格等标注规定,是否存在伪造冒用能效水效标识或者利用能效水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 8. 对合同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9. 对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照《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三条之规定实施。 10. 对涉嫌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进行执法检查:是否有非法销售行为。 11. 对商标(含世界博览会标志、奥林匹克标志、特殊标志)侵权活动场所、有关物品检查:商标是否在有效期,是否按《商标法》规定使用。 12. 对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一条、第六条第二款;《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实施。 13.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是否有虚假假冒宣传、商业混淆、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14. 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营业执照许可证。 15. 对传销行为进行查处:《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 16. 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违法交易行为以及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是否规范明码标价,是否存在价格欺诈行为,是否不执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17. 对企业公示信息情况进行抽查:公示信息。 18. 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实施。 19. 对二手车流通的监督检查: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 20. 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进行检查:全暂无直销企业。 21. 对棉花、纤维制品、茧丝、毛绒、麻类等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实施。 22. 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含食品相关产品)开展监督检查:GB 4806.7-2023、GB 14930.1-2022。 23. 对计量器具及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四大领域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是否进行强制检定、是否在周期范围内、是否破坏铅封、是否存在短斤少两行为等进行检查和按照州局指标开展定量包装产品抽检。 24. 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一)检查认证机构是否及时要求生产者、销售者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对已出厂、销售的产品,认证机构是否依法进行处理。(二)检查市场上产品所使用的认证证书是否真实有效,有无伪造、变造、冒用等情况;认证标志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三)认证机构是否按规定将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上传到指定信息系统;是否向指定信息系统准确报送相关认证信息,有无信息失实问题;是否按要求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交相关材料备案。(四)认证实施合规性:认证机构是否依据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开展认证活动,有无随意增减认证程序、降低认证标准情况。证书管理:对认证合格产品,是否按规定时限出具认证证书;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是否仍出厂、销售、进口或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样品一致性: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是否一致。(五)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合规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是否合规,包括产地环境检测、评估等环节;产品认证过程是否符合标准,如生产过程中农药、化肥使用是否符合限量要求。获证后监管:获证产品是否持续符合无公害农产品标准,生产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产品自检、建立生产记录档案等。(六)人员资质: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是否按规定注册,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执业行为:执业过程中是否遵守职业道德和规范,有无虚假宣传、欺诈客户、出具虚假报告等违规行为。(七)认证活动合规性: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机构认证活动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规则,认证标准、程序是否科学合理,能否真实反映产品节能低碳性能。 获证后监督:对获证产品是否进行有效跟踪监督,确保产品持续满足节能低碳要求;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是否规范,有无超范围使用、转让认证证书标志等情况。 25. 对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是否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设备及安全附件是否在检验或校验有效期内;设备档案、人员档案是否齐全等相关内容。 26. 对商品条码实施监督检查:(一)使用未经核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二)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将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27. 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市场类标准监督检查工作引》第249页。 28. 对能效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标识标注的符合性,列入《能效目录》的产品是否按有关标准和实施细则的要求标注标识,使用的标识是否符合有关样式、规格等标注规定,是否存在伪造冒用能效水效标识或者利用能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 29. 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是否规范明码标价,是否执行政府定价和指导价,是否实施价格欺诈,是否执行优惠减免政策,是否存在哄抬价格,是否执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等价格行为开展检查。 30. 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等。 31. 对药品研制、注册、生产、经营和使用等活动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等。 32. 对医疗器械研制、注册、备案、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监督检查:《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33. 对化妆品备案、经营等活动的监督检查:《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 34.报废机动车监督检查:(一)回收拆解企业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情况;(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程序合规情况;(三)《资质认定书》使用合规情况;(四)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况;(五)“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处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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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检查计划 |
1. 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使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 2. 对网络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时间段,开展监测(如:6.18、双11、双12)。 3.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情况的现场监督检查:对风险等级为A的食品销售者,实施按比比例“双随机抽查;对风险等级为B的食品销售者,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监督检查;对风险等级为C的食品销售者,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监督检查;对风险等级为D的食品销售者,原则上每年不少于3次监督检查。 4. 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的监督检查:抽检计划表。 5. 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对风险等级为A的食品销售者,实施按比例“双随机抽查;对风险等级为B的食品销售者,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监督检查;对风险等级为C的食品销售者,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监督检查;对风险等级为D的食品销售者,原则上每年不少于3次监督检查。 6. 对涉嫌专利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使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 7. 对水效标识进行监督检查:今年州环保局取消此项考核指标,所以此项工作列入常规工作开展。 8. 对合同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结合工作实际开展。 9. 对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使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 10. 对涉嫌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进行执法检查:按照《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方案》执行。 11. 对商标(含世界博览会标志、奥林匹克标志、特殊标志)侵权活动场所、有关物品检查:使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 12. 对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使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 13.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方案》《关于开展2025年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文件要求执行。 14. 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重点,随机动态抽查。 15. 对传销行为进行查处:结合工作实际开展。 16. 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违法交易行为以及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重点,随机动态抽查。 17. 对企业公示信息情况进行抽查:抽查计划表 18. 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重点,随机动态抽查。 19. 对二手车流通的监督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重点,随机动态开展。 20. 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进行检查:全暂无直销企业。 21. 对棉花、纤维制品、茧丝、毛绒、麻类等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使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 22. 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含食品相关产品)开展监督检查:使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 23. 对计量器具及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使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 24. 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重点,随机动态抽查。 25. 对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检查:《马尔康市2025年度重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日常监督检查计划》。 26. 对商品条码实施监督检查:无《专项检查计划》。 27. 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监督检查:使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 28. 对能效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今年州生态环境局取消此项考核指标,所以此项工作列入常规工作开展。 29. 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重点,随机动态抽查。 30. 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及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并执行。 31. 对药品研制、注册、生产、经营和使用等活动的监督检查: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及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并执行。 32. 对医疗器械研制、注册、备案、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监督检查: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及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并执行。 33. 对化妆品备案、经营等活动的监督检查:根据省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工作重点和阿坝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全州化妆品监管工作计划》开展监督检查。 34.报废机动车监督检查:使用“双随机、一公开”检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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