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尔康市公安局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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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主体 |
马尔康市公安局 |
事项领域 |
公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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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
检检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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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制造、配售、储存和帐册登记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必要时,派专人驻厂对制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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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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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馆业经营场所进行治安监督检查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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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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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化学物品的公共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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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管辖范围内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建立、执行枪支管理制度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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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进行监督检查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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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和监督检查 |
《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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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安全检查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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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治安防范等工作进行检查 |
《国家邮政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寄递渠道治安检查工作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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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道路运输单位、道路施工作业、事故现场等与道路交通安全活动有关的事项进行检查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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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进行监督管理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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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151号)第三条、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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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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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情况进行检查 |
《机动车修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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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印刷业经营者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条《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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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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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治安检查 |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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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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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监督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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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印铸刻字业进行检查 |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2024修订)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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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
1. 对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制造、配售、储存和帐册登记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必要时,派专人驻厂对制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市公安局治安部门每月检查1次,根据受检查单位的管理情况派专人督查。 2. 对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验:市公安局治安部门每月检查1次,根据受检查单位的管理情况派专人督查。 3. 对旅馆业经营场所进行治安监督检查:市公安局治安部门每季度检查1次。 4. 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无具体上限次数,以实际营业情况是否合法合规为准,若有群众举报就要赓即开展检查。 5. 对危险化学物品的公共安全进行监督检查:针对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物品市公安局治安部门每月检查1次;部、省、州组织部署专项行动期间进行检查。 6. 对管辖范围内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建立、执行枪支管理制度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监督:市公安局治安部门每月检查1次,根据受检查单位的管理情况派专人督查。 7. 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进行监督检查:市公安局治安部门每季度检查1次。 8. 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和监督检查:市公安局治安部门每季度检查1次。 9. 对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安全检查:市公安局治安部门每月检查1次。 10. 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治安防范等工作进行检查:每月一次。 11. 对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道路运输单位、道路施工作业、事故现场等与道路交通安全活动有关的事项进行检查:每月一次。 12.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进行监督管理:每季度对辖区内50%的网吧开展随即抽查,每年不超过4次抽查;每家网吧每季度检查不超过1次,每年不超过3次。 13. 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每年度对辖区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进行不超过2次安全监督及检查。 14. 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每一季度,禁毒部门全面组织开展一次评估检查。 15. 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情况进行检查:每年一次。 16. 对印刷业经营者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季度1次。 17. 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每季度一次(涉及市级内保重点单位的每月开展一次检查)。 18. 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治安检查:每季度1次。 19. 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监督检查:针对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物品市公安局治安部门每月检查1次。 20. 对印铸刻字业进行检查:每季度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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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标准 |
1. 对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制造、配售、储存和帐册登记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必要时,派专人驻厂对制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相关规定。 2. 对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相关规定。 3. 对旅馆业经营场所进行治安监督检查:《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4. 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5. 对危险化学物品的公共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6. 对管辖范围内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建立、执行枪支管理制度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监督:《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7. 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进行监督检查:《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8. 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和监督检查:《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9. 对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安全检查:《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6号)相关规定。 10. 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治安防范等工作进行检查:《国家邮政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寄递渠道治安检查工作规定》相关规定。 11. 对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道路运输单位、道路施工作业、事故现场等与道路交通安全活动有关的事项进行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修订)相关规定。 12.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进行监督管理:主要检查网吧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是否设立网络防火墙、防火墙是否正常工作、网吧管理系统日志是否留存6个月、是否严格执行实名制登记。 13. 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监督检查:一是否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义务进行检查,包括互联网接入、互联网数据中心、内容分发、域名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公共上网服务等;二是否存在网络安全风险;三是否履行个人信息保护,确保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在收集、使用、存储个人信息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四是否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包括技术措施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和网络安全事件,留存相关网络日志不得少于六个月,以及发现违法信息时立即停止传输并采取取消措施等。 14. 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按照信用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将从业单位分为A、B、C、D四个类别,信用风险状况为A类的单位属于信用风险低;信用风险状况为B类的单位属于信用风险一般;信用风险状况为C类的单位属于信用风险较高;信用风险状况为D类的单位属于信用风险高。 15. 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情况进行检查:《机动车、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38号)相关规定。 16. 对印刷业经营者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情况;(二)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情况;(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情况。 17. 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相关规定。 18. 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治安检查:《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19. 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20.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2024修订)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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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检查计划 |
1. 对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制造、配售、储存和帐册登记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必要时,派专人驻厂对制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同督察、装财等职能部门按期检查:同督察、装财等职能部门按期检查。 2. 对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验:同督查、政工、装财等职能部门按期检查,在部、省由组织部署专项行动期间进行检查。 3. 对旅馆业经营场所进行治安监督检查:通过部门间联合“双随机、一公开”开展检查,在部、省组织部署专项行动期间进行检查。 4. 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会同文旅、市场、消防等部门,不定期开展联合。 5. 对危险化学物品的公共安全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应急部门进行检查。 6. 对管辖范围内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建立、执行枪支管理制度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监督:在部、省、州组织部署专项行动期间进行检查。 7. 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进行监督检查:通过部门间联合“双随机、一公开”开展检查,在部、省、州组织部署专项行动期间进行检查。 8. 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和监督检查:结合工作实际日常开展。 9. 对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安全检查:结合工作实际日常开展。 10. 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治安防范等工作进行检查:按照一标三实工作要求,每月对实有单位和从业人员进行检查。 11. 对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道路运输单位、道路施工作业、事故现场等与道路交通安全活动有关的事项进行检查:结合工作实际日常开展。 12.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进行监督管理:每季度内根据“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按照检查频次上限和检查标准要求,随机进行网吧抽查,检查结果及时向被检查网吧公布. 13. 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每年度内根据“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按照检查频次上限和检查标准要求,随即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进行抽查,检查结果及时向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公布。 14. 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按照信用风险等级确定。 15. 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情况进行检查:在每年内保单位季度检查工作中开展。 16. 对印刷业经营者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结合工作实际日常开展。 17. 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开展银行业第九轮安全评估工作的通知和相关要求加强对内保重点单位的安全管理。 18. 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治安检查:结合工作实际日常开展。 19. 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监督检查:联合应急、消防等部门进行检查,在部、省组织部署专项行动期间进行检查;重点时段进行抽查。 20. 结合工作实际日常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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