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尔康市康山乡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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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尔康市康山乡人民政府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

行政检查主体

马尔康市康山乡人民政府

事项领域

乡镇人民政府

行政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检检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对地质灾害险情的检查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对环境保护隐患的检查

1.《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条第四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环境保护法制宣传和隐患排查,发现存在环境问题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报告。鼓励通过购买基层公共服务、设置环保公益岗位等形式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的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大气环境隐患排查,发现存在大气污染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对秸秆禁烧区开展秸秆焚烧现场检查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依法划定的秸秆禁烧区开展秸秆焚烧现场检查。发现违法焚烧秸秆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

对水库大坝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对可能出现垮坝的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具体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本条例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一)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执行和督促落实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作出的安全生产决定;(三)对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设施安全隐患组织排查,提出整治意见,并协助落实;(四)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纠正;紧急情况下,可以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暂停作业;(五)按本条例规定接受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按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六)对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隐患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七)协助上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置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

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原则,设立食品安全协管员或者信息员,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加强日常巡查,指导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履行食品安全责任,及时制止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报告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并协助处理。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食品安全违法情况。

对消防安全的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2.《四川省消防条例》2024修订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督促检查;(二)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三)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四)组织、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和辖区单位开展消防工作;(五)根据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六)辖区发生火灾事故时,组织协调灭火救援,做好相应工作;(七)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

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八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对本辖区内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情况的检查

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保护公共消防设施纳入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内容,健全网格员培训机制。对本辖区内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情况实施定期排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排查清单应当及时报告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公共消防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维护管理单位维修,并向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1.对地质灾害险情的检查每月对行政区域内村、矿山企业灾害点隐患巡查1次,汛期加大巡查频次。

2.对环境保护隐患的检查:重点排污单位100%全覆盖一年一次、一般排污单位按比例随机抽取一年不超过一次、特殊监管对象一季度一次、其它检查按上级文件要求。

3.对秸秆禁烧区开展秸秆焚烧现场检查三秋和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等重点时段定期组织,可能出现污染天气或气象部门发布6级以上大风天气预警,增加重点区域的监管巡查频次,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

4.对水库大坝的监督检查:在正常情况下,应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巡查;而在特殊情况下,则需要增加巡查次数。

5.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一是高危行业领域等重点检查单位每年监督检查不超过2次;二是非高危行业领域一般检查单位每年监督检查不超过1次,按“双随机、一公开”计划抽查;三是针对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监控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等,依法依规及时快速开展执法检查和调查核实,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6.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根据《四川省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办法》,实施风险分级,根据静态、动态风险因素分值表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针对不同等级实施不同检查频次

7.对消防安全的检查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8.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1次/年

对本辖区内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情况的检查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行政检查标准

9.对地质灾害险情的检查建立巡查制度、巡查台账、正确填写现场巡查记录。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10.对环境保护隐患的检查对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确保其遵守《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法律法规。发现问题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11.对秸秆禁烧区开展秸秆焚烧现场检查:落实秸秆露天禁烧常态化、网格化监管措施,专人监管、定点巡查,及时发现、制止秸秆露天焚烧行为,第一时间扑灭焚烧火点。

12.对水库大坝的监督检查:《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8修订相关规定。

13.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14.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四川省食品销售静态风险因素分值表、四川省食品销售动态风险因素分值。

15.对消防安全的检查(一)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执行情况;(二)定期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上报消防救援部门;(三)根据需要建立专职、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情况;(四)按照乡镇综合应急预案,开展消防演练情况。

16.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草原权属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草原权属等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和勘测;(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17.对本辖区内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情况的检查:依据《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检查

专项检查计划

1.对地质灾害险情的检查2月不定期开展四不两直检查。

2.对环境保护隐患的检查按照阿坝州2025年度州生态环境局联合抽查计划开展

3.对秸秆禁烧区开展秸秆焚烧现场检查按照阿坝州2025年度州生态环境局联合抽查计划开展

4.对水库大坝的监督检查按重点时段和非重点时段开展。

5.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合实际,开展专项检查计划及安委办督办等任务

6.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对风险等级为A的食品销售者,实施按比例“双随机抽查;对风险等级为B的食品销售者,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监督检查;对风险等级为C的食品销售者,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监督检查;对风险等级为D的食品销售者,原则上每年不少于3次监督检查

6.对消防安全的检查使用“双随机、一公开”计划。

7.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日常需要开展检查。

8.对本辖区内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情况的检查:使用“双随机、一公开”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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