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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尔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尔康市野外违规用火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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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尔府办发〔20218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马尔康市野外违规用火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马尔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29

马尔康市野外违规用火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一切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及时发现、消除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有效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社会公众举报马尔康市森林草原防火期内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现金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禁火区域:马尔康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国有林、集体林、封山育林区、草原以及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地段。

第四条举报事项:举报在禁火区域内未经批准存在下列行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一)吸烟、烧山造林、烧灰积肥、焚烧田埂地坡野草、煨桑、烧火狩猎、烧秸秆、烧木炭、烧香、上坟、烧纸、点香烛、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点篝火、点火把、生火取暖、野炊、烧烤等一切违规野外用火。

(二)勘察、爆破、开采矿藏等工程性用火。

(三)使用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

(四)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行为。

第五条奖励办法:群众发现不明火情第一个上报并经核实的奖励500元;群众发现违规野外用火者第一时间举报并经核实的奖励1000元;群众发现火灾纵火者第一时间举报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侦破的奖励5000元;奖金由火情发生所在地乡镇承担;市公安局作为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举报内容的调查核实。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具有森林防火安全监管职能的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本地区违法违规用火行为举报的;

(二)举报的违法违规用火行为已经被市级相关部门或乡镇正在处理的;被举报的违法违规用火行为在其举报之前已经有人举报的;被举报的违法违规用火行为在举报前已经进行整改或者已经消除安全隐患的;

(三)举报的线索无法核查的;

(四)举报人不提供真实身份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五)自导自演、恶意套取举报奖励资金的;

(六)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七条市公安局作为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及时牵头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举报事项的调查核实,根据核查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予以奖励,并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应在接到举报奖励通知后60日内,凭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到举报人的,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不领取视为自动放弃领奖权利。

第八条负责举报受理、核查等事项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等情况;核实情况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身份;对匿名的举报书信及材料,不得鉴定笔迹。

第九条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经核查,给予第一个做出有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奖金由实名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第十条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和自导自演、恶意套取举报奖励资金的依法严厉打击,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监督,踊跃举报。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马尔康市野外违规用火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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