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州环马市罚字〔2023〕2号
马尔康金鑫矿业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 91513229740011004W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潘** 身份证号码: 62****************
地址: 马尔康市********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 年 1 月 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马尔康金鑫矿业有限公司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况下,于2022年10月擅自开工建设“高尔达村马桑沟底拌合站”项目”。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等证据为凭。
二、违反法律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2月7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阿州环马市罚告字〔2023〕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三、处罚依据及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通过移动执法系统“裁量处罚计算器”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做出罚款: 10000元
2.大写: 壹万元整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农行马尔康市支行 户名: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财政局 账号:22-603401040003312
备注汇款用途:州生态环境局马尔康分局罚没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阿坝州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马尔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阿坝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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