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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尔康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2-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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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尔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尔康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加强城市建设施工管理,坚持绿色发展,减少污染物排放,节约资源和能源,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马尔康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该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商品混凝土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和监督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公安、交通、环保、物价、经信、综合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商品混凝土生产、运输、销售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根据办法,建设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的,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应当建立健全企业管理网络、规章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生产,按照规定进行原材料质量检测和混凝土拌合物的各项性能检测,保证原材料和商品混凝土成品的质量;应当提供商品混凝土的质量出厂合格证、混凝土配合比报告、水泥出厂合格证及检验报告。

值得注意的是, 混凝土一次性浇注量在30立方米以上(含30立方米)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禁止现场自行搅拌。

市人民政府商品混凝土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实施信用管理制度,对一年内被行政处罚三次以上(含三次)的商品混凝土企业,市人民政府有权依照双方约定予以处置,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该办法施行后,《马尔康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马尔府办发〔2020〕62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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