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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尔康市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实施方案》解读

发布时间:202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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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尔康市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救助机制,减少和消除精神障碍患者因监护人无力救治而对家庭、社会造成的负担和公共危害。保护无民事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维护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马尔康市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实施方案》。

方案规定,救助对象应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具有本市户口,因患精神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二是经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诊断确认,确需住院或服用药物的精神障碍患者,三是患者本人或监护人自愿并同意住院救治或服用药物。

救治救助分为两类,一类是住院治疗。住院救治的精神障碍患者,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职工)医疗保险报销、申请各类救济救助后,每人每年住院治疗补贴不超过0.8万元,住院期间产生的生活费按实际住院月数,每人每月补贴0.06万元。一类是门诊治疗,每人每年享受精神障碍门诊服药补贴不超过0.12万元(行业资金)。

凡符合救助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后,由监护人填写(无监护人的由所在乡镇代填)《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申请审批表》,由乡镇残联将符合条件人员上报市残联审核;受助的精神障碍患者到定点医疗机构定期就诊,由医疗机构根据患者病情确定住院或服药治疗。对住院治疗患者,治疗结束后应及时办理出院手续,经医疗机构诊断可以出院而本人不愿办理出院手续的,所产生的费用不予补助。对服药患者,在医疗机构开具处方附正规发票到市残联康复股按程序报销。

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每年汇总一次,年底结算。精神障碍患者门诊服药补贴建议累计金额达到0.12万元后可随时报销。住院和门诊补贴由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填写申请表,乡镇负责初审,市残联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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