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五公开 / 执行公开

马尔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8-29
字体:
访问量:
分享到:

编号:马尔综执(土)处〔2025〕1号

***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2月17日对(你单位)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24年1月至2025年1月在马尔康市党坝乡党坝村、地拉秋村未经批准违法占用集体土地38843.00平方米(占用建设用地1790.34平方米,农用地(非耕地)或未利用地31766.84平方米,耕地(非永久基本农田)5285.82平方米;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进行修建***水电站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川自然资规〔2023〕6号):“符合规划,占用建设用地用于非经营性项目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占用农用地(非耕地)或未利用地用于非经营性项目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0元的罚款,占用一般耕地(非永久基本农田)用于非经营性项目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0元的罚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案件来源登记表》

2.《移送函》

3.《现场检查勘测笔录》及现场照片

4.《指定承办人员审批表》

5.《立案审批表》

6.《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法律文书送达回证

7.《立案决定书》及法律文书送达回证

8.《立案登记表》

9.《接受调查询问通知书》及法律文书送达回证

10.《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法律文书送达回证

11.《询问笔录》

12.《项目开工证明材料》

13.《开户许可证》

14.《营业执照》

15.《授权委托书》

16.《***水电站项目面积测绘报告》

我局已于2025年3月6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的申请,视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该项目为能源基础设施项目,符合马尔康市片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川自然资规〔2023〕6号):“符合规划,占用建设用地用于非经营性项目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占用农用地(非耕地)或未利用地用于非经营性项目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0元的罚款,占用一般耕地(非永久基本农田)用于非经营性项目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0元的罚款。”的规定,对非法占用土地,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水电建设有限公司退还在马尔康市党坝乡党坝村、地拉秋村非法占用的38843.00平方米土地。

2.处以建设用地每平方米100元罚款共计179034元(1790.34平方米×100元/平方米=179034元),农用地(非耕地)或未利用地每平方米200元罚款共计6353368元(31766.84平方米×200元/平方米=6353368元),一般耕地(非永久基本农田)每平方米300元罚款共计1585746元(5285.82平方米×300元/平方米=1585746元),总计8118148元(大写:捌佰壹拾壹万捌仟壹佰肆拾捌圆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马尔康市财政局指定账户。到期不缴纳违法收入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马尔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马尔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马尔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8月2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