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施放气球活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和《施放气球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境内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个人从业资格和单位资质。在每次施放活动前,须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许可后,方可施放。
二、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许可审批的施放单位,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实施,杜绝违章操作;施放活动现场必须安排专人值守,遇有异常情况(升空气球非正常运行的;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的),施放单位、个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飞行管制部门和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三、利用气球开展各种庆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即活动主办方),不得雇请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
四、对无资格、无资质、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批、违反技术操作规程、现场未安排专人值守等违法行为,气象主管机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马尔康市气象局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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