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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尔康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全面完成2021年度全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工作

发布时间:2021-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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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阿州住公委[2020]1号)规定,本月马尔康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严格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了基数调整。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各缴存单位应以2020年(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职工全年工资收入总额作为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管理部按照各单位所填报的缴存基数总额自动核算出职工的月缴存额。缴存基数不高于本市202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工资的3倍25652,原则上不低于本市2020年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1650。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月缴存额上、下限2020年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月缴存额上限为6158元(含单位、个人两部分),下限396元(含单位、个人两部分)。
三、缴存基数调整执行期限各单位应于2020年7月1日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的调整核定工作,此次调整的执行期间为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截至目前,马尔康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为全市110个单位,3373名职工办理了住房公积金年度基数调整业务,顺利完成了2021年度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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