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尔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尔康市市容市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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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尔府办规〔202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加强市容市貌的建设与管理,着力推进城市治理工作规范化、法治化、精细化和常态化,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宜居宜业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共马尔康市委办公室马尔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尔康市城市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马尔委办〔2023〕42号)文件要求,我市制定了《马尔康市市容市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三届市人民政府41次常务会审定通过,现印发实施。请各相关职能部门、属地乡(镇)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做好《管理办法》实施工作。

马尔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18日

马尔康市市容市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容市貌的建设与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宜居宜业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2016)》《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容市貌管理,是指为了保持市内中心城区城市管线、店招店牌、建(构)筑物、道路和桥梁、公共设施与公共卫生、居住小区等有关市容市貌处所和设施整洁完好所进行的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指中心城区,是从汶马高速马尔康东出口至移民大桥范围涵盖城区。

第三条 城市管线、店招店牌、建(构)筑物、道路和桥梁、公共设施与公共卫生、居住小区等有关市容市貌的建设与管理,应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和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规划要求、设计标准。

第二章 城市管线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线是指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电、工业、交通信号、公共视频监控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集中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区城市管线建设的规划、监管工作;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城区城市管线建设的工程规划许可工作。

第六条 凡在城区内建设管线,应符合城市的规划要求,合理布局,规范建设。

第七条 在城区街道、新建住宅小区建设管线的,须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意。应采取入地(管埋)方式,禁止架空。

第八条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已建居民住宅区内建设管线的,须经该住宅区的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同意,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同意;在已实施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内建设管线的,须经该住宅区的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同意,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同意。利用其他产权人的载体进行管线建设的,应征得产权人的同意后,按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批。

第九条 已建设的管线,影响市容市貌的,相关产权单位应制定可行性方案,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施改造使其符合规划和要求。

第十条 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区街道建设管线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出现可能危害公共安全需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管线的,可先行开挖抢修,后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第十一条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章 店招店牌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店招店牌(亦称招牌),是指行政企事业单位和市场经营主体在其经营、办公场所或建(构)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与其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仅带有名称、字号、标志等内容,起提示作用的各类标牌、标识、匾额、指示牌。

第十三条 店招店牌设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影响规划审批的建(构)筑物正常间距、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

(二)店招店牌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达到相应的安全要求;不得超过建(构)筑物外墙面0.5米以上,且不得影响道路通行、侵占公共空间。

(三)店招店牌的空间布置应充分考虑区域建筑群整体空间形态特征,将店招店牌作为调整、优化城市空间环境的要素之一,符合城区整体景观的规划打造。

(四)临街店面店招店牌应遵循“一店一招”“一单位一牌”的原则设置,其位置、规格、材质、内容、色调及灯光等必须符合相关标准与街景规划;同一条街道设置的店招店牌,应保持上下一线、左右相接、厚度一致;多个单位共用一栋楼房的,可在建筑红线内主入口处集中设置招牌栏。

(五)店招店牌的字号、名称(简易名称)应与营业执照核准的名称相符,不得附带含广告内容的文字;文字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做到书写规范、字迹清晰。

(六)店招店牌的灯光设置首先应考虑区域的整体打造需要,同时要与区域的环境特点相结合,采用不同灯光形式烘托城区本区域的文化和功能特征。

(七)鼓励在符合安全和美观要求的前提下,沿街单位和经营业主采用电子显示屏、霓虹灯和其他新型材料制作店招店牌;严禁使用泡沫、即时贴、扣板和反光性强的材料制作招牌。

(八)新建临街建(构)筑物店招店牌设置位置须在建筑设计阶段同步规划;未规划店招店牌位置的建(构)筑物,改建、扩建临街建(构)筑物或店面装修时,店招店牌设置位置须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九)建(构)筑物原则上按照楼层使用性质设置店招店牌,商业性质可按要求设置店招店牌,不得在住宅楼层的外墙设置店招店牌。

(十)店招店牌应保持完好,无倒斜、破损、褪色、残缺、断裂,无影响美观的凹陷、锈斑、脱漆现象,保持文字规范完整、灯光明亮、画面色彩亮丽。

(十一)特种店招店牌设置,如酒吧、KTV等,应征得相邻或相近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在不破坏建筑风格和周边环境的前提下设置。

第十四条 不得设置店招店牌的情况:

(一)禁止在门店的墙体、立柱、门窗张贴或设置小广告、小招牌。

(二)禁止设置伸出式、悬臂式店招店牌,禁止在建(构)筑物顶部设置店招店牌广告和单字体招牌。

(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装修店铺时擅自对店面立柱进行装修装饰,不得改变建(构)筑物立面原貌;鼓励店面设置全玻门、商业橱窗的改造装修。

(四)禁止在住宅房屋的外墙设置店招店牌;不得在透明玻璃幕墙(含大门、橱窗)上设置店招店牌。

(五)禁止设置垂直于建(构)筑物立面的竖式店招店牌。

(六)未经许可禁止在中心城区内设置各类布幔、横幅、气球、气模、广告彩旗和节日标语,应当按批准的时限、地点和空间设置;公共设施和树干上不得乱写、乱画、乱刻以及乱挂广告。

第十五条 未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不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广告设施与标识的任一边边长超过4米或者广告设施与标识的单面面积超过10平方米即为大型户外广告。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执行《马尔康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章 建(构)筑物

第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根据城市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和建造,讲究建筑艺术和城市美学,注重整体美观,其造型、装饰、色调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建(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美观,不得擅自拆墙改门、拆柱增面、改变外立面原有设计等影响建(构)筑物结构安全和功能用途。破残的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及时整修,危险建(构)筑物应由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及时拆除或整修。

非法建筑物不得作为经营场所,也不得擅自改变房屋性质等从事经营活动,经营主体应当如实提交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虚假承诺的按规定处罚处置。

第十七条 城市文物古迹应按有关标准进行规划控制,不得擅自拆除、改建、装饰装修,并应设置专门标志。周边控制地带的建(构)筑物应按照城市规划和文物保护部门的要求进行严格控制。

第十八条 城市雕塑和街头小品应规范设置,其造型、风格、色彩等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由产权单位进行日常维护并定期保洁,保持完好、清洁和美观。

第十九条 城市建(构)筑物屋顶严禁违章搭建附属设施,无吊挂、晾晒或堆放有碍观瞻的物品。平台、未封闭阳台内、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第二十条 城区主干道临街建(构)筑物严禁新建规划外任何装饰,如防护栏、晾衣架、花台、空调外机等设施,确有需要的报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同意,且仅可安装内置式网格状通透式防护栏网,形式、色调与周边建(构)筑物相协调;非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安装防护栏、晾衣架、花台、空调外机等设施的,应统一规范设置,不得随意变更位置和破坏建(构)筑物外墙立面,安装要牢固。

第二十一条 临街建(构)筑物及设施外立面应保持整洁完好,对影响市容的脏污、缺损,应当及时清除和修复,建筑外墙粉刷、基色、勾勒线和设施颜色应保持原有建(构)筑物的风貌色彩。

第二十二条 各类建设施工工地应有围墙遮挡并满足路面行车视距要求,围墙的外观与环境相协调。围墙外侧环境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材料、机具、垃圾等,墙面不得有污迹,无乱张贴、乱涂画等现象。靠近围墙处的临时工棚屋顶及堆放物品高度不得超过围墙顶部。施工现场应当采取遮盖、喷洒、冲洗等防尘措施;出入口应当设置通畅的排水设施进行出场车辆冲洗;工程渣土要及时予以清运,保持施工现场整洁。围挡上应设置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地方人文特色等公益广告。

市区主要路段设置的围挡不低于2.5米,一般路面设置的围挡不低于1.8米,距离交通路口20米范围内占据道路施工设置的围挡,其0.8米以上部分应采用通透性围挡,并应采取交通疏导和警示措施。(如有其他要求,从其规定)

第五章 城市道路和桥梁

第二十三条 城区道路和桥梁应保持平整、完好,路面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开裂、水毁塌方等情况,市公用事业和市政建设服务中心应及时修复;道路上设置的各类井(箱)盖、雨箅应保持齐全、完好、正位,出现松动、破损、移位、丢失等情况,产权单位应及时修复。

第二十四条 城区道路和桥梁在进行建设、养护、维修等施工作业时,在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施工废水及泥浆必须经过沉淀过滤后方能排入下水道。不得对施工外的道路造成污染和损害。施工完毕后应及时平整现场、恢复路面、拆除防围设施。

第二十五条 盲道、坡道等无障碍设施保持畅通、完好,无占用盲道现象。因城市建设或者重大公益活动等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依法履行相关报批手续,设置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临时占用期满,应及时恢复原状。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按划定的区域定点停放,保持整齐有序。经批准设置的临时停车场(点)应规范管理,施划标线,设置安全及警示标志,确保车辆有序停放。

第二十七条 城市路口、桥梁等位置按规范设置指示牌,各类标识标牌、标线应规范、完整、清晰。信号灯等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符合有关规定,保持完好、整洁。

第二十八条 市区道路应保持整洁,不得乱扔垃圾,不得乱倒粪便、污水等,不得焚烧落叶、枯草等废弃物。市区道路应定时清扫保洁,主要道路应采用水洗除尘。

第二十九条 人行道的路面及路沿石顶面应平整,道板色彩应与周围环境协调,线条和图案清晰;路面应定期冲洗,保持洁净、无堆放物、无积水,如有破损,应用同种同色材料及时修复;树穴位置适当,方便行人。

第三十条 在城市中行驶的机动车辆,应保持车况完好、车容整洁,不得有严重污迹或灰垢,车底、车轮不得附着泥土污染路面。运输建筑材料、渣土、生活垃圾以及散装物的车辆应当采取封闭或覆盖措施,运输中不得散落、泄漏。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车载广告,不遮挡服务标识,色彩与车辆底色相协调,并保持完好、整洁,不得在车体前方和两侧车窗设置广告(出租车后窗、角窗除外)。广告制作不得采用反光灯影响交通视线的材料。不得擅自在城区内利用宣传车辆进行商业宣传。

第三十一条 未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不得占用、挖掘道路和超期占用道路,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固定或临时路障。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求公安交通机关意见。严禁擅自占道加工、经营、堆放以及搭建等。

第三十二条 临时疏导点要按照标准设置,经批准设立的早(夜)市、非机动车修理、餐饮、擦鞋等便民摊点,应在规定地点、时限内规范经营,设置标识或统一式样,并保持经营场地整洁。

第三十三条 道路的排水、排污设施应当及时清捞疏浚,保持畅通,确保雨后路面无积水。临街各类建(构)筑物的落水管、污水管、空调排水管与地下排水管道接通,无污水溢流。

第三十四条 临街餐饮店面必须具备独立上下水道和采取防治油烟污染有效措施,不得临街设置锅、炉、灶具和水池,道路两侧的油烟排放通道应隐蔽安装,后场操作间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导致油烟污染。不得在人行道上设立压水井、水池,不得沿街安装自来水龙头、水槽、洗衣台等设施。

第六章 公共设施与公共环境卫生

第三十五条 邮政、通讯、广播电视、电力、燃气、供水、交通、消防、环卫、文体休闲等公共设施,应设置规范、排列有序、标识明显,并定期维护和清洁,保持完好、整洁、美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各类废弃的公共设施及时清除。

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设立的阅报栏、宣传栏、信息栏、书报电话亭、售货亭等,应统一规划、设计、建造,保持外形美观,干净整洁,安全牢固。电线杆、灯杆、指示杆等杆体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吊挂。各类公共健身、休闲设施应保持完好、清洁、卫生。各类标识标牌应有机组合、一杆多用。

第三十七条 车站、影剧院、体育馆、公园、广场、学校、医院、旅游景点及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地,应保持整洁,无违章设摊,无人员露宿,无乱涂乱贴。各公共场所应合理设置无障碍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

经批准在公共场所设置的经营摊点应规范经营,不得跨门经营,并保持摊点和周边环境的整洁卫生。

第三十八条 在公共场地举办宣传、展销、促销、节庆、文化、体育等活动,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活动结束后及时清理现场,保持环境整洁。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点)设置应当符合标准,不得影响交通,不得占用无障碍设施,车辆应按规定停放整齐。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占道停车处。已配建停车场(点)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用或者挪作他用。

第四十条 垃圾收集容器、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应保持清洁,不得污染环境,并定期维护和更新,保持设施完好,运转正常。

第四十一条 不允许携带犬只等宠物进入禁止宠物入内的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影响公共卫生。

第四十二条 城区绿地设施应保持完好无损,发现缺损应及时修补、更换。随时保持绿地清洁、美观,做到全天候清扫保洁。及时清除垃圾、砖头、瓦块、枝叶等废弃物,做到垃圾日产日清。座椅、果屑箱、标志牌等公共设施每天擦洗,喷泉水池定期换水,随时打捞水面漂浮物。及时清除绿地设施上的牛皮癣及乱涂乱画痕迹。及时清运草屑、树枝、死树等施工残留物,现场堆放时间不得超过当天。经常冲洗树木枝叶上的积尘,防止堵塞气孔和影响市容。

第四十三条 城市环境卫生,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工负责:

(一)城市街道、广场、桥梁和公共水域,由市公用事业和市政建设服务中心或者居委会负责组织清扫保洁。

(二)实施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业主、业委会或者产权单位负责组织清扫保洁。

(三)车站、停车场、公园、旅游景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和公共绿地,由管理者或者经营者负责组织清扫保洁。

(四)集贸市场(含早市、夜市)和各类专业市场,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组织清扫保洁。

(五)各类摊点、售货亭、电话亭等,由经营者负责清扫保洁。

(六)建筑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七)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负责其内部区域和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的清扫保洁。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场所进行定期消毒,保证有关场所环境卫生质量。各有关责任单位按有关规范、标准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做到垃圾日产日清,无溢满现象,垃圾投放口周边整洁,无垃圾悬挂。设施完好,保持容貌整洁。

第四十四条 城市垃圾收运实现分类化、容器化、密闭化和机械化,实行无害化处理。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应做好防汛、防火、防爆、防雷、防污染扩散等工作,并设置有效的填埋气体导排及处理设施,确保安全稳定运行。厨余垃圾储运设施要隐藏摆放并及时收转运和独立专业处理。

第四十五条 危险废弃物由市卫生健康局负责送有危险废物利用或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医疗废物采用专门容器收集,连同容器一起运送至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第七章 居住小区

第四十六条 城市居住小区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小区容貌与周边容貌相协调,体现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居住小区应当成立业主委员会,实现小区自主管理。

第四十七条 居住区内道路路面平整完好,无破损,道路畅通、整洁、卫生,无乱搭乱建、占道设摊经营、堆放杂物等,排水沟畅通,无堵塞,合理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点并划线有序停放,不阻碍人车通行,不占用、骑压公共绿地、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等。

第四十八条 小区内建(构)筑物防盗门窗、遮阳、雨篷、空调外机等应规范设置,建(构)筑物外墙、建筑小品应保持完好、整洁、美观,无明显脱落和污迹,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

第四十九条 小区内公共设施应规范设置,不得新设架空管线设施,对已建架空管线应逐步进行改造。报刊亭、邮箱、阅报栏、变电箱、通信柜、各类杆线布局合理、整洁完好。公共娱乐、健身休闲、绿化等场所无乱晾晒、无积存垃圾、无积留污水、无安全隐患。

第五十条 小区绿化应定期养护,无明显病虫害、无死树,违章搭建等毁坏、侵占绿化现象。绿化围栏应保持良好、整洁。

第五十一条 小区内不得利用居住建筑从事经营加工活动,禁止种植蔬菜,禁止饲养家畜家禽和食用鸽。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污染环境、影响他人生活,造成环境污染的,饲养人应及时清除。

第五十二条 小区生活垃圾实行分类(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定点投放,日产日清;对生活垃圾投放点(桶)、垃圾中转站等环境卫生设施,应定期清洗、消毒灭菌,保持其完好、整洁,不污染周边环境。

第五十三条 小区内水体应保持清洁,无明显水面漂浮物、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

第五十四条 小区内的各种导向牌、标志牌和示意图等应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第五十五条 严禁小区内烧柴(火)取暖,影响大气环境质量。

第五十六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城市居住小区推广智能电表、水表、天然气表。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市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市容市貌管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城乡环境文明卫生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市容市貌管理的公益宣传和舆论引导。

第五十八条 公安、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经信、水务、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文体旅游、公用事业和市政建设服务中心、马尔康镇、电力、通信、给排水、燃气等单位和企业应按照各自的职责执行本标准,做好市容市貌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五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城乡规划或者市容市貌从事违法建设活动。不符合市容市貌标准的,根据规定,由执法部门联合执法责令责任人限期整改或者拆除,逾期未整改或者未拆除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组织强制拆除。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情况协助执法部门维护查处违法建设的现场秩序,依法制止和查处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

第六十条 全市各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容市貌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执法责任制度和投诉举报受理制度,社区、网格员、物业公司等城市环境卫生和市容市貌责任人应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建立数字化、网格化管理机制,组织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制止、查处违法行为。

第六十一条 中心城区内管线建设为行政许可事项,店招店牌设置、新扩改建(构)筑物实行备案登记,经同意后方可开挖建设。须按规定向市行政审批局提出申请,初审合格后受理,同步转各职能部门进行审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准予发放《施工通知单》(不予许可、备案的书面说明不予备案的原因)。申请人应自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全部设置工作(含灯光),设置竣工10日内进行现场验收。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8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

附件1:马尔康市城市管线建设申请办理流程

附件2:马尔康市城市管线建设申请审批表

附件3:马尔康市招牌设置申请办理流程

附件4:马尔康市招牌设置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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