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0894628XJ/2022-00082
  • 公文种类: 通知
  • 文       号: 马尔府规〔2022〕04号
  • 发布机构: 马尔康市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22-09-23
  • 成文日期: 2022-09-22
  •  有 效 性: 有效

马尔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尔康市鼓励教师终身从教认定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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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尔府规〔2022〕0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马尔康市鼓励教师终身从教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马尔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2日

马尔康市鼓励教师终身从教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吸引优秀人才敬业乐教,鼓励教师长期从教、终身从教,根据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鼓励教师终身从教认定办法》(阿府办发〔2019〕9号)规定,结合马尔康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认定终身从教遵循的基本原则是:注重绩效原则,充分调动勤学善教、实绩突出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注重一线原则,关注在基层学校(含幼儿园)工作的教师、教育工作者;注重连续原则,构建激励长效机制,营造教职员工忠诚教育事业、长期坚守教育阵地、永葆教育热情的良好氛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教育系统编制内工作的教师、教育工作者以及市委党校(行政学院)教师。全市教育系统编制内工作的教师是指:在市属各学校和教育局机关(含教师进修校)从事教育教学或教育教学辅助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全市教育系统编制内工作的教育工作者是指:在市属各学校和教育局机关(含教师进修校)从事教育教学辅助工作的事业工人、管理人员;市委党校(行政学院)教师是指:在市委党校(行政学院)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局逐步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从教期间获得三次州级人民政府或省级部门及以上表彰并保持荣誉且在州内连续教龄满30年的教师,退休时给予10万元(含税)激励。

第六条每年教师节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对辖区内学校教职工的慰问活动,并按在校教职工人数人均不少于300元的标准发放慰问金。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适用范围且连续教龄满30年及以上的教师,退休时享受如下待遇:颁发《荣誉证书》;给予不低于2万元(含税)的激励。如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之规定且享受激励待遇的,则不再重复享受本条规定的激励待遇。

第八条月工作补助的标准

(一)根据学校所在的地区类别、海拔高度、艰苦程度和自身财力情况,设立月工作补助。同时,综合考虑校际之间的平衡因素,城乡教师教学任务、工作量的基础上,适当向城区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倾斜,执行情况由市政府报州政府和州级有关行业部门备案。制定月工作奖励标准为:木尔宗、日部、康山、草登、沙尔宗、龙尔甲、梭磨、党坝、脚木足、松岗10个乡镇的学校和卓克基中心校的教师、教育工作者100元/人•月;市二中、市三小、市四小、市教育局机关教师、教育工作者200元/人•月;市二小教师、教育工作者400元/人•月;市委党校(行政学院)教师100元/人•月。

(二)市教育局每年度根据教职工在编在岗的实际情况和年度考核情况进行核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后按年度予以一次性支付。

第九条不予奖励的情形

(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在岗在职期间,年度考核凡有不合格等次的不得享受一次性激励。

(二)违法犯罪、受刑事处罚或退休时还在警告及以上处分期间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退休时不得享受一次性奖励。

(三)享受月工作补助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当年度考核和师德师风考核必须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四)违法犯罪、受刑事处罚或警告及以上处分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当年和处分期间不得享受月工作奖励。

第十条表彰奖励的认定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表彰奖励确认为国家级表彰奖励。

(二)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联合)奖励确认为省部级表彰奖励。

(三)省直部门(单位)奖励确认为省级部门表彰奖励。2010年9月底前,由州委、州政府或原州人事局和州级部门联合表彰奖励视同省级部门表彰奖励;2010年10月起,获得州委、州政府通报表扬的“阿坝州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视同省级部门表彰奖励;2022年9月起,获得州委、州政府通报表扬的其他奖励是否视同省级部门奖励由阿坝州教育局认定。

(四)从教期间获得三次省级部门以上表彰奖励认定由市教育局报州教育局认定。教育系统连续教龄认定按照所在学校隶属关系报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认定。

(五)表彰奖励以证书、奖章和表彰文件为准。

第十一条一次性激励的审批程序

(一)一次性2万元激励审批程序

1.符合激励条件的人员按照所在学校的隶属关系向市教育局提交退休批文和表彰奖励证书原件。

2.根据核定的表彰等级、连续教龄和考核等情况,认定符合一次性激励的,由市教育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后予以支付。

3.市财政局按退休批文拨付兑现一次性激励资金。

(二)一次性10万元激励审批程序

1.符合激励条件的人员按照所在学校的隶属关系向市教育局提交退休批文和表彰奖励证书原件。

2.根据核定的表彰等级、连续教龄和考核等情况,认定符合一次性激励的,提交州教育局认定。

3.一次性激励资金由州财政拨付。

第十二条市教育局要建立获奖教师、教育工作者的跟踪档案,收集获奖教师、教育工作者获奖后的工作实绩、模范带头、传帮作用、心得体会、年终考核等情况。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和教育局每年对所属学校的资金保障、待遇兑现、资质认定、教学质量、教师水平、所获奖项等方面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并将评估工作纳入对学校的综合目标考核。

在评估过程中发现有管理混乱、教学不力、师德师风较差及在学习培训、获奖晋级中弄虚作假等情况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财政、审计部门要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察机关要对本办法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国家和省、州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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