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尔康市乡村医生保障性待遇补助工作实施方案》解读

发布时间:202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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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乡村医生合法权益、调动乡村医生工作积极性、稳定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化解乡村医生重复上访,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了《马尔康市乡村医生保障性待遇补助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该《方案》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已征求市纪委监委、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和建议,收集村医相关信息,按照市司法局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了修订,编制完成了《马尔康市乡村医生保障性待遇补助工作实施方案(送审稿)》

60周岁及以上离岗村医养老生活补助办法

1.补助对象

在我市农村实际从事村医工作满5年以上,2021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离岗且未享受任何村医养老保障待遇的村医(含防保员和赤脚医生,以下简称“村医”)。2021年12月31日前已年满60周岁的老年村医,原则上应退出村医服务岗位,并纳入离岗村医养老生活补助范围。

2.年限认定

凡在原村合作医疗站(卫生室)或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村卫生室(含村改居的原村卫生室)从事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可累计计算服务年限(若中途有间断的,应扣除间断时间),计算累计服务年限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老年村医服务年限的认定,原则上应提供相关执业资格及服务证明,经公示无异议,由卫生健康局审核确认。

3.认定办法

乡(镇)老年村医(离岗村医)身份和工作年限确认工作在本乡(镇)离岗乡村医生保障性待遇工作专项工作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确认工作坚持物证为主、人证必须、调查审核、公开监督的原则。具体认定办法依据《马尔康市离岗乡村医生身份和工作年限确认工作方案》执行。

4.补助标准

根据《州卫生健康委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关于解决村医养老保障指导意见的通知》(阿州卫健发〔2021〕45号)文件精神,对符合条件的老年村医(离岗村医),从事村医服务年限满5年10年以下(含10年),原则上按照150元/年标准给予生活补助,计算方法为:年补助标准=服务年限×150元。从事村医服务10年以上,原则上以1500元/人为基数,超过10年后服务年限每增加1年,增加补助120元,计算方法为:年补助标准=1500元+(服务年限-10年)×120元。

在岗村医养老保险补助办法

1.补助对象

具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四川省村医执业资格,经县(市)卫生健康部门注册登记,在村卫生室实际从事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年度考核合格,2021年12月31日前未满60周岁的在岗乡村医生。

2.补助标准

根据《州卫生健康委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关于解决村医养老保障指导意见的通知》(阿州卫健发〔2021〕45号)文件精神,引导和支持在岗村医自愿选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鼓励在岗村医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岗村医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所需经费从高海拔村卫生室补助资金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中安排。如所需补助资金来源政策有变动,根据马尔康市财政财力进行适当补助,年补助标准不高于500元/人/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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