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尔府办发〔2020〕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切实减轻贫困户医疗费用的负担,让贫困群众充分享受国家政策。根据《深度贫困县脱贫攻坚专项2018年实施方案》(川脱贫办发〔2018〕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马尔康市卫生扶贫基金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对“第三章第九条救助标准”中的“(一)贫困人口看病就医优先落实医疗卫生‘十免四补助’政策;在此基础上贫困患者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倾斜支付→医疗救助→基金救助’的流程进行报销(救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者在市域内公立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及慢性病门诊维持治疗费用报销后的个人支付部分超过10%的费用由卫生扶贫基金全额救助,对合规转诊到市域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患者合规费用控制在10%以内。对确因家庭困难的特殊困难患者,根据家庭实际困难情况,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救助,确保‘大病多得救助、小病适当救助’”。
修改为“贫困人口看病就医优先落实医疗卫生‘十免四补助’政策;在此基础上贫困患者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倾斜支付→医疗救助→基金救助’的流程进行报销(救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者在市域内公立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及慢性病门诊维持治疗费用报销后的个人支付部分超过5%的费用由卫生扶贫基金全额救助,对依规转诊到市域外定点医疗机构患者费用控制在5%以内。对确因家庭困难的特殊困难患者,根据家庭实际困难情况,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救助,确保确保‘大病多得救助、小病适当救助’”。
二是对“第三章第十一条,下列情形不纳入救助”中的“(四)发生医疗费用超过1个自然年度仍未结算和申请救助的”修改为“发生医疗费用自医保结算之日起,超过1年仍未结算和申请救助的”。
三是对“附件3、所需材料”中的“1.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2.《马尔康市卫计局精准扶贫优惠证》复印件;3.住院发票复印件(复印件盖章有效);4.出院证明(复印件盖章有效);5.医保证复印件;6.城乡居民住院结算单(复印件盖章有效);7.转诊单(依规转诊至市域外的贫困患者);8.患者农业银行卡复印件(如不是患者农业银行卡,需开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修改为“1.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2.《马尔康市卫计局精准扶贫优惠证》复印件;3.城乡居民住院结算单(复印件盖章有效);4.转诊单(依规转诊至市域外的贫困患者);5.患者医保卡复印件”。
现将《马尔康市卫生扶贫基金实施细则(修订)》印发给你们,请你们遵照执行。同时,《马尔康市卫生扶贫基金实施细则》(马尔府发8号)作废。
3.所需材料
马尔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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